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35恳求吊销判决判决,是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判决效能的途径之一。吊销判决程序的发动在实践中会发作判决效能不确定的成果,会对供认与履行地国法院有关履行程序的进行发作影响。关于判决的检查,《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下称《纽约条约》)供给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榜首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利,判决地所在国或判决所依据法则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检查判决书的效能,判决能够被“不予履行或吊销”;第二个层次是“非必须裁判权或履行裁判权”,据此权利,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一切条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按照《纽约条约》检查外国判决判决的可履行性。
原则上,行使首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依据本地法认可的景象判决“吊销”一份判决判决,其判决的效能及于一切其他的法域。行使非必须裁判权的法院有权依据《纽约条约》规则的景象履行或回绝履行一份判决判决,其决议的效能仅及于该法域。《纽约条约》项下判决效能未守时,供认与履行问题的评论主要是针对“非必须裁判权”的行使打开的。
结合《纽约条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则,判决判决的吊销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当事人现已提出吊销恳求,等候或许现已进入法院检查程序;判决已被判决作出地国或据其法则作出判决的国家之统辖当局吊销或间断履行。当事人向有权法院提出吊销恳求,不管是否现已进入吊销程序,该判决都将面对效能不确定的实际情况。假如判决当事人提出了吊销判决的恳求,依据《纽约条约》第六条,任何现已承受胜诉方提出履行恳求的缔约国法院都能够推迟履行程序,直至吊销程序的成果发作。依据条约的内容,受理供认与履行恳求的国家法院应当采纳的较为保险的方法是:间断供认与履行程序,待有权法院作出结局判决。司法实践中,有观念以为,假如现已有当事人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则应判决回绝供认与履行判决。笔者的观念是:此种情况下,不宜作出此类判决,不然,一旦败诉方当事人的吊销恳求被驳回,依据现已收效的回绝供认与履行判决,胜诉方再向人民法院恳求供认与履行判决会遇到法则上的妨碍。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作,法院完全能够要求被履行人供给担保,并判决间断履行。一旦当事人的吊销恳求被驳回,能够康复供认与履行程序;假如判决被吊销,则能够回绝供认与履行判决。
《纽约条约》关于判决被吊销以及判决现已被提起吊销之诉时,被恳求供认与履行地国的法院应怎么应对的规则,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都有所表现。例如:新西兰1982年《判决法案》第7条第(3)规则:依据本法案企图履行条约判决的,假如法院信任该判决现已向判决作出地所在国或判决所依据法则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恳求放置或间断履行,法院可在它以为适其时推迟程序,并可依恳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恳求,指令别的一方当事人供给担保。1986年新加坡《关于实施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的〈纽约条约〉的法则》第7条第(5)规则:在依据本法恳求履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中,假如法院能够承认,要求对该外国判决予以吊销或间断的恳求现已向判决作出国、或依据判决作出国法则的主管当局提出了,法院如以为恰当,能够间断这一程序或视具体情况,间断只是与判决有关的程序,而且能够依恳求履行判决方的恳求,指令另一方提出恰当的担保。1995年瑞典新《判决法草案》第59条规则:如被恳求人提出他已向本法第55条第5款所述的权利机关恳求驳回和吊销其判决判决,上诉法院能够推迟作出判决并依据恳求人的恳求,要求被恳求人供给合理的担保。不然,履行判决判决的决议将以其他方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