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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6:10
本文首要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的权力与职责、税务行政复议被恳求人的权力与职责、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力与职责,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进程中应当实行哪些职责,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人的权力与职责是什么
法是以权力和职责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联系的。权力和职责是从法令标准到法令联系再到法令职责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力和职责贯穿于法的运转和操作的整个进程。权力和职责全面的体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力和职责是法的核心内容。
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人是指依法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恳求人、被恳求人、第三人及署理人。其间复议恳求人、被恳求人合称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参与人有必要具有法令所赋予的资历,有必要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进程或部分进程。
1.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的权力与职责。
(1)恳求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力。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力。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递送复议恳求,这是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最基本的权力。②有撤回复议恳求的权力。税务行政复议的恳求人在递送复议恳求书后,在复议机关做出裁决或复议决议之前,恳求人能够撤回复议恳求。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有两种状况:一是恳求人自动提出撤回复议恳求;二是被恳求人改动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恳求人赞同并撤回复议恳求。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有必要经复议机关赞同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的,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再恳求复议。③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决或复议决议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恳求人对这一权力的行使,有必要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或复议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逾越这个期
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令维护。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恳求人实行现已收效的复议决议,吊销、纠正违法或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⑤有恳求行政补偿的权力。
(2)复议恳求人的职责:①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参与复议活动的职责。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行使恳求权的行为有必要依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②复议期间有持续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的职责。恳求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恳求而中止实行被恳求人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③向复议机关供给同复议有关的现实资料的职责。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应活跃合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查询实行有关状况和问题。④有保持正常的复议次序的职责。⑤有实行已发作法令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议的职责。
2.税务行政复议被恳求人的权力与职责。
(1)权力。①对恳求人的复议恳求,有提出辩解的权力。被恳求人应当在收到复议恳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许依据,并做出辩论。②在复议期间,有催促恳求人持续实行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③有恳求法院强制实行已收效的复议决议的权力。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矩(试行)》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对复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申述,恳求人逾期不申述又不实行决议的,被恳求人可依照规则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动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
(2)职责。①被恳求人有全面承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检查的职责。②有向复议机关供给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和依据的职责。③有实行发作法令效力的复议决议的职责。④有实行行政补偿的职责。恳求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能够托付署理人处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能够充任恳求人的托付署理人的首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安排内部引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署理人具有的特征:①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即恳求人)的名义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复议活动。②署理人有必要在署理权限内参与税务行政复议活动,逾越署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署理人没有法令效力。③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参与复议活动,所发生的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④署理人的署理活动以维护被署理人的利益为意图。
3.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力与职责。
1、第三人的权力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进程中享有下列权力:
(1)有权以第三人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参与行政复议;
(2)提出参与行政复议要求后,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必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允许;
(3)第三人有权托付1—2名署理人参与行政复议;
(4)有权针对行政决议提交相关的辩驳依据或支撑自己建议的依据;
(5)如发现处理案子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逃避。对提出的逃避恳求,相关担任人在必定期限内有职责查明当事人提出逃避恳求的现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并向第三人回复是否决议逃避;
(6)对复议机关需求勘验现场的,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告诉其参与;
(7)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举办听证会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举办的,第三人有在听证会举办前知道听证会在何时、何地举办等事项告诉的权力;
(8)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在60日内,最迟在90日内(经延伸后的期限)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机关如逾期未作出决议,第三人有权直接就原行政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9)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纪检、检察机关进行告发;
(10)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第三人的职责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进程中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1)当被行政复议机关告诉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时,无权回绝并有职责提交身份证明资料、陈说书、辩论书和有关依据;
(2)对要求行政机关补偿或辩驳行政机关有关决议的,第三人有职责依照行政复议机关限制的期限提交依据,不然,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3)第三人托付署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托付书,清晰托付的事项和权限;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逃避恳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要求逃避的现实与理由;
(5)第三人有必要依照复议机关的告诉,按规则的人数参与到会,准时抵达勘查现场,或准时参与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第三人须恪守复议(掌管)人员的指挥,恪守复议纪律,不得托故喧嚷、打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次序,不然,承当相关的法令职责;
(6)第三人有必要依照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或最迟在复议案子决议作出前提交有关依据,不然,复议机关有权拒收或视为第三人未提交依据;
(7)第三人告发复议人员有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必要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现实估测的诬告,不然,一经查实,要承当相关的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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