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1:01
[案情]
2004年1月,A经人介绍从师于B学习木匠装饰技能,A没有向B交纳拜师费。同年8月,B在当地承受了居民C的一套居室木匠装饰工程,装饰资料由C供给。8月12日下午,A在该居室内装置窗套时,发现窗框与窗套不契合,便运用钢钉钉,在钉钢钉的过程中,钢钉突然折断反弹,击中A的左眼,构成A外伤性失明。A伤后进行了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一起,装置义眼所需费用1万元。A以为,B受雇于C,A是伴随B一起参加装饰作业的,因而构成的危害B、C均有差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B承受居民C的居室木匠装饰工程,由C供给装饰资料,承受C的监督,完结C指示的作业,向C供给的首要是劳务,所以,B、C之间树立的是一种雇佣联系,B是雇员,C为雇主。A是B的学徒,在作业中具有不行分离性。C雇请B去完结居室装饰工程,按常理A无需C以明示的方法雇请,天然以学徒的名义伴随师父B一起参加作业。因而,A应当视为C的雇员。在雇佣联系中,除存在免责的景象外,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具有必定维护的职责。A在劳作过程中,构成左眼外伤性失明,并非本身的成心,也非不行抗力要素所构成的,所以,C应当对A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C对B所期望的交给满足的作业效果,而不是劳务,而B正是运用自已有的技能经过劳作的方法去完结C所期望的效果。很显然,B、C树立的是典型的承包联系。A从师于B,伴随B施行相应的作业,根据B与C的承包合同而展开的。在作业中,A完全是依照B的指示,承受B的监督而进行,A作业所表现的是一种劳务,而不是作业效果,而且A经过免交师从费获取劳作酬劳,所以,A、B树立的是雇佣联系。依照差错归责原同,由雇主B向雇员A承当差错职责。
第三种观念:B、C树立的是典型的承包联系,A、C没有树立法令含义上的联系,A不属本案承包合同的相对当事人,所以,C对A没有承当补偿金钱的职责。A从师于B,首要经过B的指示完结一些详细的作业来到达学习、把握技能的意图,仅管含义不在于B为了完结自己承包的某项作业,需求雇佣A的劳作,但A在客观上为B完结某项作业付出了必定的劳作,A所取得的劳务酬劳首要是经过B教授技能得到补偿的。A、B之师徒联系契合雇佣联系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准雇佣联系。依照无差错归责准则,由雇主B向雇员A承当无差错职责。
[分析]
笔者倾向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定作人承受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并给付约好酬劳的合同。在承包合同中,依照要求完结必定作业,交给作业效果的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给付作业酬劳的为定作人。而雇佣合同则是指雇员依照雇主的指示,使用雇主供给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供给劳务,雇主向供给劳务的雇员付出劳作酬劳的合同。供给劳务的是雇员,给付劳作酬劳的是雇主。雇员依照雇主的指示,承受雇主的监督进行作业。承包与雇佣明显差异在于:雇员向雇主供给的是劳务,在雇主的指示与监督下进行劳作,雇主对雇员不寻求作业效果;承包人向定作人交给的是作业效果而不是劳务,而仅仅把劳作作为完结作业效果的一种手法,承包人凭仗自己的设备和技能进行独立作业,不受定作人的指示与监督。本案中,B、C就居室装饰事宜达到的合意足以含盖承包合同概念的悉数含义。在承包合同中,有承包人供给资料的,也有由定作方供给资料的,在本案中是由定作方供给资料。可是,承包合同中的定作物资料由谁供给是不影响合同的树立的。所以,B、C根据承包合同的树立,构成了法定含义上的承包联系,而A事实上没有与C缔结装饰承包合同。换言之,A、C之间不存在互为承包联系的合同条件,A、C间当然不属承包联系。
2、职责根据法定原因或合同发作。A不是承包合同当事人,对承包合同既不享用合同权力也无需履行合同职责,C对A不存在合同上的利益联系与牵连,也就不发作对A的合同职责。A在B指示的作业中受伤,既不是由于C的成心与差错,也并非是为了C的利益所构成。换言之,C相对A没有发作承当补偿职责的法定原因。所以,C对A不承当补偿职责。
3、A所从事的作业正是B所承包的工程项目,A作为学徒是依照B的指示,在B的监督与指导下进行作业,而不具独立性。A并不象B,要凭仗自己的设备和技能向C交给作业效果,而是进行一些有关的辅助性的作业。A尽管没有直接从B处获取劳作酬劳,但经过B免收A的拜师费而变相取得补偿。A、B所构成的联系与一般的雇佣联系没有质的不同,所不同的是劳作意图。A不是为了供给劳务获取酬劳,而是经过参加B指示的作业取得技能的把握与进步。A、B之联系在法无明确规定时,唯有对比最相类似的法令联系加以确认。由于A、B间构成的联系与一般的雇佣联系没有质的差异,所以视其为准雇佣联系,B为雇主,A为雇员。
4、雇主承当职责的确认不外乎以下三种考虑:(1)雇佣联系存在与否;(2)雇员的危害是否因履行职务所发作;(3)雇员有否片面差错。换言之,雇佣联系存在的,雇员是在履行职务中遭到危害的,雇员没有片面差错的,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纵观本案,B对A承当补偿职责是必定的。雇员要求补偿的权力并不是根据雇佣合同发作的,而是根据劳作维护所享有,雇主侵略的权力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雇员最重的权力,采纳无差错归责原责,更有利于维护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004年1月,A经人介绍从师于B学习木匠装饰技能,A没有向B交纳拜师费。同年8月,B在当地承受了居民C的一套居室木匠装饰工程,装饰资料由C供给。8月12日下午,A在该居室内装置窗套时,发现窗框与窗套不契合,便运用钢钉钉,在钉钢钉的过程中,钢钉突然折断反弹,击中A的左眼,构成A外伤性失明。A伤后进行了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一起,装置义眼所需费用1万元。A以为,B受雇于C,A是伴随B一起参加装饰作业的,因而构成的危害B、C均有差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B承受居民C的居室木匠装饰工程,由C供给装饰资料,承受C的监督,完结C指示的作业,向C供给的首要是劳务,所以,B、C之间树立的是一种雇佣联系,B是雇员,C为雇主。A是B的学徒,在作业中具有不行分离性。C雇请B去完结居室装饰工程,按常理A无需C以明示的方法雇请,天然以学徒的名义伴随师父B一起参加作业。因而,A应当视为C的雇员。在雇佣联系中,除存在免责的景象外,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具有必定维护的职责。A在劳作过程中,构成左眼外伤性失明,并非本身的成心,也非不行抗力要素所构成的,所以,C应当对A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C对B所期望的交给满足的作业效果,而不是劳务,而B正是运用自已有的技能经过劳作的方法去完结C所期望的效果。很显然,B、C树立的是典型的承包联系。A从师于B,伴随B施行相应的作业,根据B与C的承包合同而展开的。在作业中,A完全是依照B的指示,承受B的监督而进行,A作业所表现的是一种劳务,而不是作业效果,而且A经过免交师从费获取劳作酬劳,所以,A、B树立的是雇佣联系。依照差错归责原同,由雇主B向雇员A承当差错职责。
第三种观念:B、C树立的是典型的承包联系,A、C没有树立法令含义上的联系,A不属本案承包合同的相对当事人,所以,C对A没有承当补偿金钱的职责。A从师于B,首要经过B的指示完结一些详细的作业来到达学习、把握技能的意图,仅管含义不在于B为了完结自己承包的某项作业,需求雇佣A的劳作,但A在客观上为B完结某项作业付出了必定的劳作,A所取得的劳务酬劳首要是经过B教授技能得到补偿的。A、B之师徒联系契合雇佣联系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准雇佣联系。依照无差错归责准则,由雇主B向雇员A承当无差错职责。
[分析]
笔者倾向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必定的作业,定作人承受承包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并给付约好酬劳的合同。在承包合同中,依照要求完结必定作业,交给作业效果的为承包人,承受作业效果,给付作业酬劳的为定作人。而雇佣合同则是指雇员依照雇主的指示,使用雇主供给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供给劳务,雇主向供给劳务的雇员付出劳作酬劳的合同。供给劳务的是雇员,给付劳作酬劳的是雇主。雇员依照雇主的指示,承受雇主的监督进行作业。承包与雇佣明显差异在于:雇员向雇主供给的是劳务,在雇主的指示与监督下进行劳作,雇主对雇员不寻求作业效果;承包人向定作人交给的是作业效果而不是劳务,而仅仅把劳作作为完结作业效果的一种手法,承包人凭仗自己的设备和技能进行独立作业,不受定作人的指示与监督。本案中,B、C就居室装饰事宜达到的合意足以含盖承包合同概念的悉数含义。在承包合同中,有承包人供给资料的,也有由定作方供给资料的,在本案中是由定作方供给资料。可是,承包合同中的定作物资料由谁供给是不影响合同的树立的。所以,B、C根据承包合同的树立,构成了法定含义上的承包联系,而A事实上没有与C缔结装饰承包合同。换言之,A、C之间不存在互为承包联系的合同条件,A、C间当然不属承包联系。
2、职责根据法定原因或合同发作。A不是承包合同当事人,对承包合同既不享用合同权力也无需履行合同职责,C对A不存在合同上的利益联系与牵连,也就不发作对A的合同职责。A在B指示的作业中受伤,既不是由于C的成心与差错,也并非是为了C的利益所构成。换言之,C相对A没有发作承当补偿职责的法定原因。所以,C对A不承当补偿职责。
3、A所从事的作业正是B所承包的工程项目,A作为学徒是依照B的指示,在B的监督与指导下进行作业,而不具独立性。A并不象B,要凭仗自己的设备和技能向C交给作业效果,而是进行一些有关的辅助性的作业。A尽管没有直接从B处获取劳作酬劳,但经过B免收A的拜师费而变相取得补偿。A、B所构成的联系与一般的雇佣联系没有质的不同,所不同的是劳作意图。A不是为了供给劳务获取酬劳,而是经过参加B指示的作业取得技能的把握与进步。A、B之联系在法无明确规定时,唯有对比最相类似的法令联系加以确认。由于A、B间构成的联系与一般的雇佣联系没有质的差异,所以视其为准雇佣联系,B为雇主,A为雇员。
4、雇主承当职责的确认不外乎以下三种考虑:(1)雇佣联系存在与否;(2)雇员的危害是否因履行职务所发作;(3)雇员有否片面差错。换言之,雇佣联系存在的,雇员是在履行职务中遭到危害的,雇员没有片面差错的,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纵观本案,B对A承当补偿职责是必定的。雇员要求补偿的权力并不是根据雇佣合同发作的,而是根据劳作维护所享有,雇主侵略的权力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雇员最重的权力,采纳无差错归责原责,更有利于维护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