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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应注意避免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0:26
近年来,跟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人民日子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婚姻、家庭、同居、品德观念也发作显着变化,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同居联系胶葛案子。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受理同居联系案子顺次为67件、81件、94件,别离占当年受理诉讼案子总数的0.92%、1.12%、1.29%,呈显着上升态势。通过审判实践以及查阅卷宗档案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子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须引起注重。
一是案由定性不精确。民事案子案由是案子称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案子所触及的民事法令联系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令联系的高度归纳,也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子处理的重要手法和依据,具有重要的诉讼位置与含义。2011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案由共分四级,一审法院立案确认案由时,依据当事人诉争法令联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则的再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顺次类推。同居联系案子共触及两级、三个案由:三级案由为同居联系胶葛;四级案由有同居联系析产胶葛、同居联系子女抚育胶葛。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案子仅存在子女抚育或同居析产某一方面的胶葛,当事人也仅提出一个方面的诉讼恳求,案由应为四级案由但立案时却定为三级案由;与此相反,另有些案子既有子女抚育胶葛又有产业胶葛,应为三级案由但却又单列了其间一个四级案由,案由定性不精确、不标准。
二是同居联系的确定不明晰。部分案子中,单个审判人员对同居联系的确定不明晰,突出表现在该类案子裁判文书中,还屡次呈现“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这样的字眼,将同居联系与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牵扯不清。现实上,该类案子分三种类型,也阅历了三个阶段的沿革:
现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中,榜首次提及现实婚姻问题。那时的现实婚姻是指无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登记,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他们是夫妻联系的婚姻。它与一般婚姻联系的不同点在于未实行成婚登记,归于未恪守法定成婚程序的违法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一))出台,对“现实婚姻”作出了新的规则,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有了成婚本质要件的同居联系,为现实婚姻联系。
不合法同居联系(2001年12月24日之后被撤销)。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提出了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概念。该定见规则,对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处理办法施行之后,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但同居时两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同居联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说(一)中,撤销了不合法同居联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子确以为同居联系胶葛,并对同居联系作了新的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处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处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综上,该类案子的现实确定和法令定性阅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现实婚姻—>不合法同居联系—>同居联系。也即,2001年12月24日之后,现已撤销了“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的说法,取而代之,该类胶葛定性为“同居联系胶葛”。
三是判定书内容编撰不细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的判定书对诉争现实表述为“同居联系”,有的表述为“不合法同居联系”,乃至还有的表述为“现实婚姻”,现实确定不一起。其二,“本院以为”部分,对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辩法析理说明不一起,有的论述为“原、被告的行为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属不合法同居联系,依法应予免除。”,有的表述为“两边的联系属同居联系,不受法令维护,原告要求免除,本院予以支撑”,还有的表述为“原告要求免除同居联系,无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其三,处理方式不一起,对两边均属无爱人者同居的,有的仅在“本院以为”中说明法理不在判项中进行判定,有的则在判项中判定免除同居联系,呈现同类案子不同判现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进行,即不能漏项亦不能逾越规模判定。当事人恳求同居联系析产或同居联系子女抚育的,法院应就产业切割或子女抚育事项进行判定,而不应对同居联系判定免除,但该类案子的许多判定中却均对同居联系作出判定,判项榜首条就是判定免除两边同居联系,直接与法令精力相悖。对此,婚姻法解说(一)榜首条规则: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解说有三层意思,榜首,同居联系属品德领域,不受法令调整和维护。第二,当同居联系影响到婚姻联系,属法令规则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景象,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免除。第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这三层意思可知:同居联系不受法令调整和维护;当同居联系影响到受法令调整和维护的既有婚姻时,才可依据当事人诉求依法予以免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仅就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进行处理,而不应对不受法令调整的同居联系作出判定予以免除。不然,通过逆向思想反推出谬论:已然能够裁判免除同居联系,为什么不能就仅申述免除同居联系的案子立案受理?显着与法理不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令,往往在诉讼恳求中要求免除同居联系,对此,法官应在立案检查或案子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法令,让当事人改变或削减诉讼恳求,如当事人不同意改变或削减恳求,法院也不宜在判项中作出裁判,依据诉判一起准则,可在判定书“本院以为”部分进行法令释明,奉告当事人自行免除。
四是适用法令不标准。同居联系,不受法令调整和维护,所以能用来处理此类案子的法令依据少之又少。许多裁判文书引证婚姻法的许多条文进行判定,极不标准。婚姻法榜首条规则:本法是婚姻家庭联系的基本准则。这表明,婚姻法有特定调整目标——婚姻家庭联系,同居联系胶葛的处理引证婚姻法显着不适当。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司法解说,尽管对同居联系作出了规则,但仍属婚姻法领域。
退一步讲,在现在同居联系子女抚育问题尚无其他法令可征引的情况下适用婚姻法有关子女抚育的法令规则尚无可厚非,但同居联系析产胶葛中,就同居期间的产业切割,也适用了婚姻法关于产业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则,显系适用法令不稳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审理同居案子定见)第十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因而,同居期间共有产业及债权债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处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同居案子定见,关于审理此类案子具有针对性,但系1989年拟定,通过20多年的司法变迁,部分内容或表述已显着老旧,已不能适应审判实践需求,主张赶快拟定出台针对此类案子的新的法令法规或司法解说。现阶段,关于产业问题暂可引证《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关于子女问题可考虑暂时引证婚姻法解说及1989年审理同居案子定见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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