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在我国司法程序中被认可和采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1:34
现在,不少企业为进步职工的技术才能,投入精力和财力对职工进行专业训练,两边经过约好服务期来确保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此刻,很多人会疑问:一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是否意味着职工不能离任了?
接下来,由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您答疑。
根本案情
申请人姑苏某注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于2013年11月28日签署了一份《职工训练协议》,协议约好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供给规划相关训练,协议训练期限为3个月,地址为申请人坐落美国的母公司,训练完毕后约好的服务期为5年。训练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好,因在服务期内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劳作联系免除的,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训练费等相关丢失,详细的补偿核算方法在协议中也有清晰约好。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人将被申请人送至美国的母公司进行“训练”。但被申请人到美国后发现美国公司并没有采用任何对被申请人进行专项技术训练的行为,在美国所做的作业与国内并无二致,乃至还要对美国公司的规划人员进行事务上的答疑解惑。
2015年8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去职务并处理的离任手续。后因对服务期的违约金补偿两边无法达到共同,申请人姑苏某注塑公司向姑苏工业园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徐某补偿未实行期间的训练费用六万四千余元。并供给了在美国构成的由美国母公司人员签名的训练计划表和在美国发生的相关支出费用的收据等依据佐证。
争议焦点
1.两边协议约好的作业内容是否需求进行专业的技术训练?
2.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实行了协议,对被申请人进行了专项的技术训练?
3.关于在境外构成的依据如安在我国司法程序中被认可和采用?
判决成果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可以与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申请人供给了训练内容及翻译件等依据目的证明被申请人在美国接受了专业技术训练,但被申请人当庭不认可接受技术训练的现实并以为去美国仅仅出差行为。一起申请人供给的训练内容及翻译件等依据系在我国境外构成的依据,未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被申请人对上述依据方式又提出异议,故该依据不契合我国法令规则的依据方式,关于申请人建议的相应现实不予采信,对其恳求不予支撑。
案子启示
1、服务期协议不行作为桎梏困住职工
固然,假如用人单位为进步本身的职业竞争力,追求久远开展,对有潜力的或有志愿提高本身技术水平的职工可以进行专业的技术训练。由于用人单位关于训练也是要投入精力和财力的,关于两边约好服务期来确保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也是遭到法令保护的。但条件是用人单位有必要供给的是契合合同约好的专项技术训练,是“名副其实”的训练,职工经过该训练可以在事务技术上得到必定的提高。
假如用人单位仅想经过名不副实的训练,以服务期为桎梏和补偿训练费用为挟制来约束职工自在择业的权力,显然是得不到法令保护的。
2、境外依据不必定有用
别的本案的特殊性也在于申请人供给的关键性依据系在我国境外构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依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在此小编也提示诉讼参加人员必定要将向法院或裁定机关提交的依据不只要在内容检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诉请,也要细心考量依据的方式是否契合我国法令的规则。
接下来,由听讼网小编经过事例为您答疑。
根本案情
申请人姑苏某注塑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于2013年11月28日签署了一份《职工训练协议》,协议约好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供给规划相关训练,协议训练期限为3个月,地址为申请人坐落美国的母公司,训练完毕后约好的服务期为5年。训练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好,因在服务期内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劳作联系免除的,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训练费等相关丢失,详细的补偿核算方法在协议中也有清晰约好。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人将被申请人送至美国的母公司进行“训练”。但被申请人到美国后发现美国公司并没有采用任何对被申请人进行专项技术训练的行为,在美国所做的作业与国内并无二致,乃至还要对美国公司的规划人员进行事务上的答疑解惑。
2015年8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去职务并处理的离任手续。后因对服务期的违约金补偿两边无法达到共同,申请人姑苏某注塑公司向姑苏工业园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徐某补偿未实行期间的训练费用六万四千余元。并供给了在美国构成的由美国母公司人员签名的训练计划表和在美国发生的相关支出费用的收据等依据佐证。
争议焦点
1.两边协议约好的作业内容是否需求进行专业的技术训练?
2.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实行了协议,对被申请人进行了专项的技术训练?
3.关于在境外构成的依据如安在我国司法程序中被认可和采用?
判决成果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可以与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申请人供给了训练内容及翻译件等依据目的证明被申请人在美国接受了专业技术训练,但被申请人当庭不认可接受技术训练的现实并以为去美国仅仅出差行为。一起申请人供给的训练内容及翻译件等依据系在我国境外构成的依据,未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被申请人对上述依据方式又提出异议,故该依据不契合我国法令规则的依据方式,关于申请人建议的相应现实不予采信,对其恳求不予支撑。
案子启示
1、服务期协议不行作为桎梏困住职工
固然,假如用人单位为进步本身的职业竞争力,追求久远开展,对有潜力的或有志愿提高本身技术水平的职工可以进行专业的技术训练。由于用人单位关于训练也是要投入精力和财力的,关于两边约好服务期来确保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也是遭到法令保护的。但条件是用人单位有必要供给的是契合合同约好的专项技术训练,是“名副其实”的训练,职工经过该训练可以在事务技术上得到必定的提高。
假如用人单位仅想经过名不副实的训练,以服务期为桎梏和补偿训练费用为挟制来约束职工自在择业的权力,显然是得不到法令保护的。
2、境外依据不必定有用
别的本案的特殊性也在于申请人供给的关键性依据系在我国境外构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依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在此小编也提示诉讼参加人员必定要将向法院或裁定机关提交的依据不只要在内容检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诉请,也要细心考量依据的方式是否契合我国法令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