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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应怎样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2:27
案情:
家住云溪路某小区的李先生与我市某物业办理公司签定了物业办理服务合同,两边就物业办理服务质量、物业办理服务费用等达到了协议。但寓居过程中李某以消防设施没水、草坪无人维护等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办理费。
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办理服务协议向李某收取相关费用,于法有据。物业公司依约实行了物业办理服务的职责,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实行交纳相关费用的职责。该物业公司自2001年度接连3年均被市建委颁发“十佳物业办理企业”,其物业办理服务的质量应该给予必定。李某作为业主以为物业公司服务欠好,可经过提议举行业主大会,并经过业委会挑选物业公司等途径处理。
判定:
法院依法判定:李某按照与物业公司达到的物业办理协议,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
剖析: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曹志结合此案及相关的办案实践谈到,物业费一类的纠纷案件近一个时期较多。业主往往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如环境卫生状况差、废物整理不及时、小区办理次序紊乱、物业公司改动公共设施的用处获取利益等理由,回绝交纳物业办理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其间,因业主回绝交纳物业办理费的维权方法不妥和依据不充沛,而形成败诉的状况占大多数。
那么,业主究竟应当采纳何种办法或合理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应留意以下几点:一是业主在入住寓居小区后,正常状况下应经过举行业主大会推举建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办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二是将对物业办理服务的定见和主张,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办理企业进行交涉,改进其物业服务,严厉实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物业公司回绝改进服务或仍不实行相关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在实行告诉职责后,自行或托付别人就单项问题进行改正完善,由此开销的合理费用与形成的丢掉,应当由物业办理企业承当,业主委员会进行追偿。四是物业办理企业存在严峻违约行为,业主可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另聘物业办理企业进行办理,并追查物
业办理企业的相关职责。这些维权办法的施行,不应以业主单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全体名义施行。
别的,业主一旦因不交物业费被申述,而要在诉讼中占优势的话,必须有充沛的依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包含须有清晰依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个利处益的行为,即物业公司除表现为共同利益的损害,如社区环境、次序等外,还涉及到对业主个别利益的损害,如房子修理不及时、物品因物业办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而丢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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