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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安经贸公司诉深圳凯丰码头装卸保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2:11

概要:货品卸船后于码头露天堆场寄存保管期间发现货损。货主申述恳求判令码头和承运船只的署理补偿损失;码头反诉恳求判令货主付出超期堆存费。法院以为,货损系由货主超期提货及码头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与船代无关,货主不及时提货影响了港口作业,判定码头和货主承当货损职责,货主向码头付出超期堆存费。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穗安经济贸易企业(以下简称穗安企业)。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凯丰码头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凯丰码头)。
被告:深圳船务署理企业(以下简称深圳船代)。
1994年10月14日,穗安企业向泉宝实业有限企业购买2,700 立方米马来西亚产胶合板,单价为赤湾港船舱交货价每立方米482美元。28日,“美力”轮装载上述货品,并签发了六套内容完全相同、编号分别为 SPT/cw- 02 、SPT/cw-02(A)、SPT/cw-02(B)、SPT/cw-02(C)、SPT/cw-02(D)、SPT/cw-02(E)的提单,提单载明:卸货港赤湾,收货人凭指示,布告人穗安企业。 11月6日,“美力”轮抵达赤湾港锚地, 署理人深圳船代在征得承运人 JANE MARINE TAIPEI TAIWAI的赞同后,布置该轮在凯丰码头卸货,至11月9日卸货结束。经我国外轮理货总企业蛇口分企业赤湾办事处理货,理货单注明无货损并盖有公章。凯丰码头出示的1994年11月8日的理货单上则注有“其间6扎没有包装,散的”的字样,此单无盖章。穗安企业获得上述六套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的提单后,将其间SPT/cw-02、SPT/cw-02(A) 两套提单再背书转让给深圳金安建材企业,穗安企业实际持有四套提单。11月15日,穗安企业到深圳船代交换提货单,深圳船代予以放行。自1995年1月19日开端, 穗安企业到凯丰码头提货。因发现有货损,两边就货损职责及补偿展开屡次洽谈,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其间一套提单项下的233件计 374. 54 立方米货品直到1995年6月23日才提完。穗安企业付清了装卸费,并按每天每立方米0.80 元付出了堆存费。凯丰码头称在穗安企业处理提货手续期间,曾以传真的办法布告穗安企业,规则其在1995年1月30近期提清货品, 逾期则按凯丰码头规则的费率收取超期堆存费。凯丰码头为此供给了当地电讯局的电话记载,该记载标明凯丰码头曾于1995年1月30日给穗安企业发过传真。 两边就发作货损的233件374.54立方米夹板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查验局查验。1995年6月28日,商检局出具查验证书, 以为“上述货品外以四周木板和钢带捆扎成箱,内以塑料薄膜包装,包装不一样程度破损。该批货品自1994年11月7日运抵后,一向堆放于露天堆场上,期间曾遇多场大雨, 货品受浸湿,受潮、发霉、变黑,其间三件有水流出,其他均能够从包装塑料薄膜内看到水珠,我局派员到现场查验,判定其间61件,判定成果计算,全批价值降低35%。”穗安企业为此付出了商检费7,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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