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对案件扣押的财物可以处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2:08
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案子,会涉及到扣押与违法有关的资产的问题。这些资产,主要是检察机关在检查案子中自行侦办所扣押或冻住的,有的是检察院在办理由自己统辖的案子的侦办进程中所扣押或冻住的资产,也有的是公安机关扣押后在移交案子时作为依据一起移交检察院的。对这些资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进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查核,不得移用或许自行处理。假如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子检查后作出不申述决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侦办中扣押、冻住的资产免除扣押、冻住。其间,对免除扣押的资产,包含现金、货品、物品、有关文件、邮件、电报等,应当及时交还所有人;关于违法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假如是因违法嫌疑人逝世而不申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依据裁决告诉冻住违法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许返还所有人,对其他状况作出不申述决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诉被不申述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对该存款、汇款予以冻结,由金融机构依法交还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