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3:33
行政复议参与人,是指参与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方位相相似的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参与人包含行政复议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 ,是指参与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方位相相似的人。依据的规则,行政复议参与人包含行政复议请求人、被请求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1.行政复议请求人 行政复议请求人,是指以为行政机关的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公民、或许其他安排。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请求人,有必要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别人之托、以别人名义参与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毅力不归于自己的毅力,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归于自己的利益,因而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
二是,行政复议请求人,有必要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好坏关系,即有法令上的利益牵连。与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好坏关系的人,未经有好坏关系者授权,即使他对该详细行政行为有不同定见,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
三是,行政复议请求人,有必要是行政处理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为有关详细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能够经过内部监督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可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子处理,除非好坏关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四是,行政复议请求人,有必要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或许口头请求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理相对人。假如行政处理相对人只要不服有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心里志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就不能实践获得行政复议请求人的方位。
行政复议请求人的规模,包含三种状况:
一是,公民。这儿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假如不服与其存在好坏关系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够请求行政复议,然后成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假如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在请求内逝世,其近亲属继受其行政复议请求人的方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用以死者的名义)直接请求行政复议。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能够替代逝世的行政复议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的近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也能够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在我国请求行政复议。可是,假如该外国人地点国的法令对我国公民在其国内请求行政复议的权力进行约束的,我国对该外国人也应当给予平等的约束。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和,依法独立享有和承当的安排。在我国,法人包含、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作为安排,是与公民彼此差异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令主体。在它们以为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时,与公民相同有权请求行政复议。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具有两层的身份。一方面,它们是行使某行政处理职权的行政主体,或许成为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具有法人方位的民事主体,相关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在日常日子中又常常处于被处理目标的方位,并或许遭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因而,在它们居于被处理目标的方位时,它们也能够成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并以行政处理相对人的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安排。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安排,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切安排。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安排许多。例如,依据建立的合伙企业,依据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建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处理法人挂号的集体一切制企业等等,都归于法人以外的其他安排。这类安排尽管没有法人资格,可是与法人相同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商场 经济条件下一类特别的民事主体,应当能够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关于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来讲,假如它们遭到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未及请求行政复议即告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趁便提及,外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我国境内,也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是指与行政处理相对人处于相对方位,其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处理相对人以为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请求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能够看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必定是行政处理主体,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儿应当说到的是,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尽管是经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施行的,可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因为这些人员的详细法律行为是代表其地点的行政机关的毅力,而不是他个人的毅力。因而,当行政处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只能以该工作人员地点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直接作为被请求人。作为行政处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在作出某个详细行政行为时,假如行政处理相对人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处于行政复议被请求人的方位。在实践日子中,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方法是多样的,有时也影响到行政复议被请求人方位的确认。一般来讲,大都状况下行政机关都是独自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例如,某县局独家处理一件上地违法案子,并作出了处分;某市税务局以自己名义查办一同偷税案子,等等。这种状况下,独自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是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
有些时分,也或许呈现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情见,例如,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一起查办某烟草违法行为,假如因而引起行政复议,则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作为一起作出详细行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一起作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此外,关于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应当以该被授权的安排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对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以托付的行政机关的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假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被吊销,一般来讲,就以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但详细而言又包含几种景象:一是,行政机关被吊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此刻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二是,行政机关被吊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接收,此刻应当以接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三是,假如行政机关被吊销后,没有确认接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许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刻应当以吊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