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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负担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共同偿还呢

来源:听讼网 2019-02-13 14:52

(听讼网)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南京法律咨询网了解到,那么在婚假申请书之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呢?

借款协议书通常是怎么认定的呢,北京法律咨询解答

蒋某与张某结婚十年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取得位于城厢区某地住房一幢,婚存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蒋某曾向林某借款7317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蒋某离婚后,林某以蒋某没有还款为由,要求蒋某以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坐落在城厢区的房产偿还借款。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就此调查,我们请到了听讼网的李小娟律师认为,在张某与蒋某离婚后,林某认为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还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应当由张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张某和蒋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二人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假申请书算是双方都需要认定的,且债权人林某知道该约定。蒋某向林某借款时亦未特别说明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蒋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离婚协议书》中“婚存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也只能证明二人的内部关系中债务归属已经清楚,却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这也算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对法律咨询最好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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