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查封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0:03
典当,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供给私家财物(不管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款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典当借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在实践中,债款人或许既存在着一般债款人,又存在着有担保的债款人。当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能够起诉至法院并能够请求强制履行债款人的产业,但在债款人的产业上或许现已为特定债款人的利益设定了典当权,所以在人民法院对债款人的产业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办法后,是否会影响到典当权人的利益呢?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5条的规则,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由此可见,司法解说清晰必定了典当人的典当权不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履行办法的影响,但这需求两个前提条件:(一)典当权的设定是在产业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二)该强制办法合法。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了扩展出产运营,欲引入美国先进的出产设备,但苦于没有资金。后来甲公司以其厂房作典当从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两边签订了典当合同并办理了典当挂号。获得借款后,甲公司用该笔金钱从美国购买了先进的出产设备并投入出产。投入出产的第一年,公司的运营情况还能够,但在第二年,因为商场的供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甲公司却没有敏捷的调整自己的运营策略,所以公司亏本严峻,而且不能偿还到期的债款。后来甲公司请求破产,甲公司的债款人纷繁向法院请求破产债款,法院依据债款人的请求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此刻,乙银行的借款也现已到期了,乙银行要求行使典当权,而甲公司的其他债款人则以为,法院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因而乙银行不能就甲公司的房产优先受偿,而有必要与甲公司的其他债款人平等的受偿,乙银行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5条的规则,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所以尽管法院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但关于拍卖现已为乙银行设定典当的厂房所得的价款,乙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二)考虑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债款人不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会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就债款人的产业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履行办法。假如在债款人的产业上原本就存在着其他债款人的典当权,则此刻法院的强制履行办法是否会影响到典当权人的典当权呢?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说,假如典当权的设定发生在法定的保全办法或强制履行办法之前,则典当权的效能不受履行办法的影响。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定是否正确,要看其是否契合最高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
(三)法令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产业不得典当:(一)土地一切权;(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运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在外;(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一切权、运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五条: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
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则(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履行人一切的其别人享有典当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产业,能够采纳查封、扣押办法。产业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当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请求履行人的债款。
(四)学理剖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在这里,咱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何谓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办法。所谓查封是指履行员对债款人的产业加以封存的一种办法。未经履行员的答应,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搬运、运用和处置被查封的产业。查封一般就地进行,也能够易地进行。被查封的产业可由债款人看守。如债款人拒不看守,可托付或指定别人代为看守,其费用由债款人承当。扣押是履行员将债款人的产业依法搬运至别的场所,加以拘留,不许债款人对该产业占有、运用和处置。扣押的产业,既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37条 第5项规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不得典当,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尽管一切权依然归于产业一切人,但一切权的行使却受到了法令的约束。因而,法令规则这些产业不能设定典当,但一起咱们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债款人的产业现已设定了典当权,这以后产业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此刻债款人的典当权是否受到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答复,该条给定: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司法解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典当权的追及效能和物上代位性。所谓典当权的追及效能是指在典当权建立后,标的物不管曲折于何人之手,典当权人都能够追及标的物之地点,直接分配标的物然后行使其典当权。所谓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典当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到的赔偿金或被拍卖、变卖所得价金都是担保物的替代物,典当权人能够就该替代物行使典当权。所以假如典当权设定后,典当物又被查封或扣押的,则典当权人能够依据典当权的追及效能和物上代位性行使其权力,就典当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能够看出该解说清晰必定了典当人的典当权不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履行办法的影响,但这需求两个前提条件:(一)典当权的设定是在产业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二)该强制办法合法。在本案中,甲公司为了引入先进的出产设备向乙银行借款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典当合同,由此可见,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典当权的设定是在典当物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一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甲公司债款人的请求对典当物采纳了强制办法,所以该强制办法也是合法的。综上所述,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为尽管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但关于拍卖现已为乙银行设定典当的厂房所得的价款,乙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该判定是正确的。
在实践中,债款人或许既存在着一般债款人,又存在着有担保的债款人。当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能够起诉至法院并能够请求强制履行债款人的产业,但在债款人的产业上或许现已为特定债款人的利益设定了典当权,所以在人民法院对债款人的产业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办法后,是否会影响到典当权人的利益呢?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5条的规则,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由此可见,司法解说清晰必定了典当人的典当权不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履行办法的影响,但这需求两个前提条件:(一)典当权的设定是在产业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二)该强制办法合法。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了扩展出产运营,欲引入美国先进的出产设备,但苦于没有资金。后来甲公司以其厂房作典当从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两边签订了典当合同并办理了典当挂号。获得借款后,甲公司用该笔金钱从美国购买了先进的出产设备并投入出产。投入出产的第一年,公司的运营情况还能够,但在第二年,因为商场的供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甲公司却没有敏捷的调整自己的运营策略,所以公司亏本严峻,而且不能偿还到期的债款。后来甲公司请求破产,甲公司的债款人纷繁向法院请求破产债款,法院依据债款人的请求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此刻,乙银行的借款也现已到期了,乙银行要求行使典当权,而甲公司的其他债款人则以为,法院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因而乙银行不能就甲公司的房产优先受偿,而有必要与甲公司的其他债款人平等的受偿,乙银行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5条的规则,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所以尽管法院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但关于拍卖现已为乙银行设定典当的厂房所得的价款,乙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二)考虑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债款人不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会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就债款人的产业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履行办法。假如在债款人的产业上原本就存在着其他债款人的典当权,则此刻法院的强制履行办法是否会影响到典当权人的典当权呢?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说,假如典当权的设定发生在法定的保全办法或强制履行办法之前,则典当权的效能不受履行办法的影响。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定是否正确,要看其是否契合最高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说的规则。
(三)法令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产业不得典当:(一)土地一切权;(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运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在外;(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一切权、运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五条: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
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则(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履行人一切的其别人享有典当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产业,能够采纳查封、扣押办法。产业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当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请求履行人的债款。
(四)学理剖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在这里,咱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何谓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办法。所谓查封是指履行员对债款人的产业加以封存的一种办法。未经履行员的答应,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搬运、运用和处置被查封的产业。查封一般就地进行,也能够易地进行。被查封的产业可由债款人看守。如债款人拒不看守,可托付或指定别人代为看守,其费用由债款人承当。扣押是履行员将债款人的产业依法搬运至别的场所,加以拘留,不许债款人对该产业占有、运用和处置。扣押的产业,既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37条 第5项规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不得典当,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尽管一切权依然归于产业一切人,但一切权的行使却受到了法令的约束。因而,法令规则这些产业不能设定典当,但一起咱们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债款人的产业现已设定了典当权,这以后产业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此刻债款人的典当权是否受到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答复,该条给定:现已设定典当的产业被采纳查封、扣押等产业保全或许履行办法的,不影响典当权的效能。司法解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典当权的追及效能和物上代位性。所谓典当权的追及效能是指在典当权建立后,标的物不管曲折于何人之手,典当权人都能够追及标的物之地点,直接分配标的物然后行使其典当权。所谓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典当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到的赔偿金或被拍卖、变卖所得价金都是担保物的替代物,典当权人能够就该替代物行使典当权。所以假如典当权设定后,典当物又被查封或扣押的,则典当权人能够依据典当权的追及效能和物上代位性行使其权力,就典当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能够看出该解说清晰必定了典当人的典当权不受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等履行办法的影响,但这需求两个前提条件:(一)典当权的设定是在产业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二)该强制办法合法。在本案中,甲公司为了引入先进的出产设备向乙银行借款并与乙银行签订了典当合同,由此可见,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典当权的设定是在典当物被采纳强制办法之前。一起,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甲公司债款人的请求对典当物采纳了强制办法,所以该强制办法也是合法的。综上所述,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为尽管现已查封了甲公司一切的产业,但关于拍卖现已为乙银行设定典当的厂房所得的价款,乙银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该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