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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5:33

【公布单位】 财务部
【公布日期】1995.07.09
【时效性】有用
【施行日期】1995.07.09
【正文】 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出资企业清算期间财务财务管理作业,现将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一、外商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本规则,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作业,并承受财务机关查看监督。
二、外商出资企业按合同、规章规则或其他原因宣告停止时,应于十五日内建立清算委员会,安排展开清算作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款人代表组成,也可延聘我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与,主管财务机关以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告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担任拟定清算计划,编制财物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产业目录和债款、债款清单,提出产业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经过,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存案后履行。
清算委员会宣告清算,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应在规则时间内申报债款。
四、清算企业的产业包含宣告清算时企业的悉数产业以及清算期间获得的财物。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产业:
1.企业结余的员工奖赏和福利基金、中方员工住宅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产业、设备;
2.企业结余的中方员工稳妥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产业。(以下称三部分产业)
五、企业产业按分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则的次序清偿债款,其间场所运用费、中方员工物价补贴等财务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次序上缴财务。
六、依法获得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一切的产业对债款承当清偿职责;不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出资各方对企业债款应承当无限清偿职责和连带清偿职责。
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好外方协作者在协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出资,协作期满时将悉数固定财物归我国协作者一切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协作者仍应对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七、企业清算产业扣除各项负债及丢失后的剩下产业,减除企业未分配赢利、本钱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越实收本钱部分,为清算净收益,视同赢利,按规则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下产业按以下准则向出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依照出资人的实践出资份额进行分配;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依照合同、规章的约好进行分配;外资企业依照规章的规则进行分配。
八、外商出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出资者对分得的剩下产业,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状和中方出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间第四条所规则的三部分产业别离以下状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出资者持续运营的,三部分产业持续留给企业运用,其间,企业结余的员工奖赏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产业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员工稳妥福利费并入敷衍员工福利费;结余的住宅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产业,并入住宅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产业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闭幕时,中方出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间一家或两家拟出股权,三部分产业应首要留在中方员工地点的企业按规则运用,详细分配份额,由各中方出资者洽谈确认。(3)外资企业停止,三部分产业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则运用。
九、企业清算作业完毕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陈述连同清算报表及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陈述,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并处理财务刊出登记手续。
十、企业清算作业完毕,在处理刊出手续之前,企业的清算计划、档案和有关财务会计材料,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由中方出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担任保管;外资企业由财务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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