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5:13医疗事故判定的首要规则为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则:
一、医疗事故的判定安排为设区的市级当地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统辖的县(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初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再次判定作业。
二、依据对患者形成的危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处理方法:
1、医患两边自行洽谈调停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处理。
3、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
四、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托付方法共有三种:
1、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担任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以为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应托付担任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
3、司法部门托付判定。
五、发作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族即可与医疗单位洽谈调停处理,又能够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