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3:42企业员工生育稳妥试行方针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稳妥费用的担负,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生育稳妥按属地准则安排。生育稳妥费用实施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稳妥依据“以支定收,出入根本平衡”的准则筹措资金,由企业依照其薪酬总额的必定份额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交纳生育稳妥费,树立生育稳妥基金。生育稳妥费的提取份额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认,并可依据费用开销状况当令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越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交纳的生育稳妥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办理费用。
员工个人不交纳生育稳妥费。
第五条女员工生育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享用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依照本企业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计发,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
第六条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超出规则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养分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担负。
女员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其它疾病的医疗费,依照医疗稳妥待遇的规则处理。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求歇息医治的,依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稳妥待遇规则处理。
第七条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后,由自己或地点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分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世、逝世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手续,收取生育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稳妥基金由劳作部分所属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收缴、付出和办理。
生育稳妥基金应存入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在银行开设的生育稳妥基金专户。银行应依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稳妥基金。
第九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可从生育稳妥基金中提取办理费,用于本组织经办生育稳妥作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事务经费。办理费规范,各地依据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人员设置状况,由劳作部分提出,经财务部分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办理费提取份额最高不得超越生育稳妥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稳妥基金及办理费不交税、费。
第十条生育稳妥基金的筹措和运用,实施财务预、决算准则,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作出年度报告,并承受同级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稳妥监督组织定时监督生育稳妥基金办理作业。
第十二条企业有必要如期交纳生育稳妥费。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稳妥基金。滞纳金计入经营外开销,交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追回悉数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作行政部分给予处分。
企业欠付或拒付员工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企业期限付出;对员工形成危害的,企业应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四条劳作行政部分或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婪、移用生育稳妥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能够依照本办法的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