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3:16关于员工省亲待遇规则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员工省亲待遇的规则》(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省亲规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省亲规则》中,员工省亲对象是指员工的爸爸妈妈和员工的爱人,不包含兄弟姐妹。《省亲规则》所称的爸爸妈妈,包含员工未能独立营生(十六周岁曾经),受其抚育长大,现在仍与员工保持联系或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含岳爸爸妈妈、公婆)。员工的爱人已逝世或离婚,没有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的爱人、爸爸妈妈均已逝世 ,又未从头成婚并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员工省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用《省亲规则》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员工的,当年能够享用省亲待遇。实施娴熟期制的工人,在娴熟期内不能享用《省亲规则》的待遇。娴熟期满并自参加作业之日算起作业满一年后,能够享用《省亲规则》的待遇。作业满一年的固定员工已领薪酬当学徒的,按正式员工享用《省亲规则》的待遇。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作业满一年的在职员工(不包含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结业分配作业后,当年可享用《省亲规则》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同意运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接连作业满一年,往后仍持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省亲规则》第三条(二)项探望爸爸妈妈,已婚的可按《省亲规则》第三条(一)项探望爱人;在一个单位接连作业满四年,往后仍持续留用的,可按《省亲规则》第三条(三)项探望爸爸妈妈。
第四条 男女员工成婚后,分家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期聚会的,当年可享用探望爱人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