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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征歌活动取得的报酬应该怎样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9:41

【问题】
我常常参与全国有关部分举行的歌词、歌曲搜集活动,投稿的著作常常被选用或当选,并与主办方签定了著作权及其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有的称确认书或承诺书),主办方以现金方法给予奖赏。大部分主办方所在地地税部分要求按稿费、或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但也有少量几个地税部分要求按偶尔所得交税。请问参与征歌活动取得的酬劳终究怎么交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搜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规则,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个人因参与由国家体委训练局、我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我国体育运动队队歌搜集大奖赛而取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尔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规模。因而,对参与“营多杯”我国体育运动队队歌搜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的20%份额税率金额核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担任代扣代缴。
依据上述规则,个人因参与歌词、歌曲搜集大奖赛而取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尔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核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担任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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