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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何有人请求呗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9:49

张师傅、杨师傅及李师傅同为某公司的员工,相同遭受社会保险未足额交纳的不平等对待,一起离职后提起劳作裁定、民事诉讼。但近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却判定支撑张师傅、杨师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李师傅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张师傅、杨师傅系搭档联系,二人均于2004年5月进入某公司作业。同年9月,李师傅也进入该公司作业。三人上任后,某公司并未当即与他们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未为三人处理相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起,某公司为李师傅处理了各项员工社会保险。2011年6月,张师傅、杨师傅与某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次月起,某公司为二人处理了各项员工社会保险。
三人发现某公司的违规做法后怒火中烧,后找公司理论,但未得到令其满足的答复。2015年4月2日,三人一起向某公司递送了免除劳作联系申请书,以公司未为其处理社会保险为由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5月13日,某公司向三人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书,载明三人因个人申请于2015年5月4日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
张师傅等三人与某公司免除劳作联系后提起劳作裁定、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查明,三人在某公司上任期间,张师傅、杨师傅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李师傅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07年10月至2015年5月。
法院审理以为,某公司实践欠缴张师傅、杨师傅二人2004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简称《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经济补偿年限自《劳作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核算,公司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核算至2015年5月4日止,故公司应当依据二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薪酬及作业年限付出二人经济补偿。
而李师傅案子中,某公司欠缴的是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欠缴李师傅社会保险的现实发生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前,依据该法规则,《劳作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且不溯及既往是法令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而,关于李师傅以《劳作合同法》实施前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公司依照《劳作合同法》之规则付出其经济补偿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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