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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
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回答
【公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870721
【施行日期】 19870721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合同签定人未持正式的授权托付书签定合同,其署理资历和
权限应当怎么确定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则:“代订经济合同,有必要事前获得托付单
位的托付证明,并依据授权规模以托付单位的名义签定,才对托付单位直
接发生权力和职责。”《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书面托付
署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名字或许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
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关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事务人员或
者托付外单位的人员签定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托付书的,合同签定
人的署理资历和署理权限应怎么确定,须作详细分析:
(一)合同签定人用托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许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签定合同的,应视为托付单位颁发合同签定人署理权。托付单位对合同
签定人签定的合同,应当承当职责。
(二)合同签定人持有托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
托单位颁发署理权。介绍信中对署理事项、授权规模表达不明的,托付单
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当职责,合同签定人应负连带职责。
(三)合同签定人未持托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托付证明签定合同的
,假如托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职责由签定人自傲;假如托付
单位现已开端实行,应视为对合同签定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
同应当承当职责,需求持续实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二、关于借用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
订的经济合同应当怎么确定问题
单位的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
凭据,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不合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事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的经济合同,应当确以为无效
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负连带职责。出借单位收
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不合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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