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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0:53

关于商标评定请求期限的问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议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正相适,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作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正《商标评定规矩》(以下简称《规矩》)。在此期间,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定作业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定作业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商标评定请求(包含辩论)期有按原规矩把握,即以邮递方和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许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许商标评定委员会发文后文后二十日或许收文前二十日别离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许宣布的日期。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递的,以商标布告方法送达,自商标布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正决议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请求的,其期限适用修正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矩;就《商标法》修正决议施行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请求的,其期限适用修正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矩。
三、《商标法》修正决议施行前提出撤注册商标请求的,其期限适用改前《商标》第二十七条的规矩:《商标法》修正决议施行后提出撤注册商标请求的,其期限适用修正后《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
四、商标评定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正决议施行前现已受理的商标评定案子,在《细则》和《规矩》没有修订施行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规矩》规矩的程序进行,但该《规矩》与《商标法》的修正决议有冲突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正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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