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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9:05
广义的损害成果,是指由被告人的损害行为引起的全部对社会的损害现实,它包含损害行为的直接成果与直接成果;狭义的损害成果是科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1.归于构成要件要素的损害成果与不归于构成要件要素的损害成果。这是以损害成果是否归于详细违法构成要件要素为规范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建立某一详细违法所有必要具有的、损害成果,或许说,该损害成果是详细违法客观要件的内容,假如行为没有形成这种成果,就不或许建立违法。
2.物质性损害成果与非物质性损害成果。这是依据损害成果的现象形状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状表现为物质性改变的损害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能够详细确定和丈量的,如致人逝世、致人损伤、毁损资产等,都是物质性成果。后者是指现象形状表现为非物质性改变的损害成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许难以详细确定和丈量,如对品格的损害、声誉的毁损等,归于非物质性损害成果。
3.直接损害成果与直接损害成果。这是依据损害成果与损害行为的联络方式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损害行为直接形成的损害现实,它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络的中介。后者是指损害行为直接形成的损害现实,在损害行为与直接损害成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络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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