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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开展的路途,填补了我国民办教育办理方面的法令空白。自该法颁布施行以来,民办教育得到全面的标准、促进和开展;民办校园数量添加、规划扩展、办学质量进步,出现出了一批办学理念先进、社会名誉杰出、办学条件优异、归纳实力较强、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具有探究和立异精力的优异民办校园。全国民办教育工作呈现出健康快速、朝气蓬勃的开展态势。 
可是因为国内社会和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守时遭到特定社会环境的约束,对某些方面的法令规则含糊,有些方面则采取了逃避的写法。结合该法在近5年的贯彻施行中,经过实践的查验,《民办教育促进法》单个条款的不足之处也体现了出来。 
为此,本方案主要从五个方面主张修正《民办教育促进法》:(1)进一步明晰民办校园的法人财产权,进一步明晰界定民办校园的举行主体和办学主体。(2)进一步明晰出资办学中出资人怎么获得合理报答的问题。(3)进一步明晰民办校园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及税收问题。(4)进一步明晰政府扶持、赞助和奖赏的问题。(5)进一步详细和完善民办校园教师、学生的权力保证问题。(6)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民办校园办学危险防备机制和退出机制的问题。 
详细修正主张如下:(其间划“——”的文字为主张修正的内容,无“——”的文字为原法令内容。)
1、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主张修正为: 
民办校园为民办工作单位。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国家保证民办校园的办学自主权。 
修正理由:在2008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文件的方式承认,民办教育工作归于公益性工作,民办校园是民办工作单位,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这一规则改变了民办校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难身份。民办校园的工作单位性质在有些省份已成既定现实,在实践中的到广阔民办教育工作者的支持,收到杰出的社会作用,进步了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保证了民办教育工作者与公办教育工作者平等的薪酬、养老、稳妥等福利权益,应在国家的法令层面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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