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城镇户口的子女可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21:34

问题: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爸爸妈妈,现在爸爸妈妈逝世,已经是乡镇户口的子女是否能够承继该土地承揽经营权?
一、界说:
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用益物权,是指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揽的团体所有或许国家所有由农人团体运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土地承揽经营权是我国乡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承揽责任制的产品。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所谓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关于法定承继人承承继揽收益:
承揽人应得的承揽收益,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
三、关于法定承继人持续承揽:
立法只明确规则在下述两种景象下其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而关于犁地、草地则没有明确规则。
(一)林地承揽人逝世;
(二)土地承揽经营权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承揽人逝世。
四、学理上的不合:
关于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承继有必定与否定两种彻底不同的观念。
(一)必定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承继依据以下理由:(1)着重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产业权特点,将其彻底归归于私权领域,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性质,契合承继法立法和理论关于遗产的特征要求,应为可承继遗产;(2)淡化土地承揽经营权身份法上的颜色,以为承揽方虽以户为单位承揽经营土地,实际上仍是按户内人口分配土地,家庭成员一起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准共有);(3)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初始分配达致社会保障功用后,后续的自在流通和承继无须再承载该功用,且承继表现了权力的自主性和流动性,有利于进步产业权力的使用功率,从而更有利于完成社会保障。
(二)否定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承继则首要出于以下考虑:(1)否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个人产业权特点,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主体是承揽经营户,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户”的产业而非团体成员个人的产业,故不能作为可承继遗产;(2)着重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身份特点,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主体有必要是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排除了乡镇户籍承继人和非本团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户籍承继人承继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可能性;(3)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用,即若答应已“分户”并获得独自承揽地后再跨户承继其他户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就相当于获得了两份福利,有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五、司法实践观念:林地以外的,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不是遗产。土地承揽法规则的承继人持续承揽也并不等同于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李维祥诉李格梅承继权纠纷案(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第37-39页)【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的规则,乡村土地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家庭承揽方法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农户家庭,而不归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的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归于个人产业,故不发生承继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揽,当承揽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逝世,承揽经营依然是以户为单位,承揽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经营;当承揽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悉数逝世,因为承揽经营权的获得是以团体成员权为根底,该土地承揽经营权归于消除,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承继人持续承揽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