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6:44
所谓可吊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明不实在,经过享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收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合同可吊销的原因有严峻误解、显失公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五种景象。
1、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8条的规则,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施行某种诈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堕入差错而缔结的合同。
构成诈骗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诈骗人有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为使被诈骗人陷于差错判断,或加深、坚持其差错,而虚拟、改变,藏匿现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所以活跃作为,如成心制作虚伪或歪典的现实,也但是是消沉的不作为,如成心藏匿现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状况下,只要行为人依照法令或习气,负有奉告责任而成心不奉告时,才构成诈骗;
其次,诈骗人有必要有诈骗的成心,诈骗成心是指诈骗人有使被诈骗人因受其诈骗而堕入差错,并因而为意思表明的意图;
再次,被诈骗人因诈骗人的诈骗而堕入差错的知道,即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与被诈骗人的差错意思表明之间有因果联系,被诈骗人因诈骗人的诈骗而堕入差错的意思表明不只包含被诈骗人原无差错,是因诈骗人的诈骗行为而堕入差错的状况,而且还包含被诈骗人原已有差错,因诈骗人的诈骗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差错或更加深其差错的状况,确定诈骗行为还有必要留意诈骗的度,只要能引起意思表明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诈骗,才构成法令意义上的诈骗,即诈骗行为有必要到达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诈骗人诈骗的意图显着是为了被诈骗人的利益,即所谓好心诈骗就不能构成法令意义上的诈骗。
2、钳制。依据《民法定见》第69条的规则,钳制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缔结合同。也便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构成钳制应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须钳制人有钳制的行为,钳制行为是指钳制人以未来的不法危害相恫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要挟而施行的不法行为,钳制行为既能够直接对相对人施行,也能够对其亲属或友人施行,钳制的目标不只包含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在等,也包含人的声誉、荣誉和产业;
其次,钳制人须有钳制的成心,钳制的成心是指钳制人有经过钳制行为而使表意人发作惊骇,并因而而为必定意思表明的成心;
再次,受钳制者因钳制者的行为作出了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表意人的意思表明与钳制人的钳制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3、乘人之危。依据《民法定见》第70条的规则,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危险境况或急切需求,逼迫对方承受某种显着不公正的条件并作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明。
构成乘人之危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的地步,急切需求是指状况紧迫而迫切需求对方供给资产、劳作、服务等,紧迫危险包含生命、健康的危险,也包含经济上的困顿;
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的地步,却成心加以使用;
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险或急切而施行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施行的行为,即可所以活跃行为(如提出要求),也可所以消沉行为(如回肯定方恳求);
最终,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起,也严峻危害了表意人的利益。乘人之危是条件,显失公正为成果,假如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条件,而无显失公正的成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钳制;假如仅有显失公正之成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则的,应确定其行为无效;不然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则。
4、严峻误解。依据《民法定见》第71条的规则,严峻误解是指行为人关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发作差错的知道,而且依据差错知道而缔结的合同。严峻误解多因自己的差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作差错的知道,然后导致行为的成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严峻误解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当事人发作知道上的差错,即发作误解;
其次,误解一方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作误解,关于因特定身份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信赖联系而发作的合同,假如合同当事人发作误解,也能够确定为严峻误解;
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差错形成的,而不是由于遭到别人的诈骗或不妥影响所形成的;最终,误解一方因误解而缔结合同并遭受较大丢失。
5、显失公正。依据《民法定见》第72条的规则,显失公正是指合同中的权力责任联系显着不符合权力责任对等准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反了公正、等价有偿这一根本民法准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峻受损的一种景象。
构成显失公正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显失公正发作在有偿行为之中;
其次,行为内容显着违反公正和等价有偿准则,其确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力责任是否对等,一方取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丢失是否违反法令或买卖习气、形成显失公正的原因是否恰当等方面归纳衡量;
再次,该不公正的发作是由一方当事人成心使用优势或许对方没有经历所形成的,所谓使用优势,是指一方使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胜位置,而使得对方难以回肯定其显着晦气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历,是指短缺一般的生活经历或买卖经历;
最终,不公正的成果在缔结合一起就已存在,假如在合同有用建立今后,非因当事人两边的差错而发作形式变易,致使合同实行将会显失公正的,则归于形式改变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合同可吊销的原因有严峻误解、显失公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五种景象。
1、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8条的规则,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施行某种诈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堕入差错而缔结的合同。
构成诈骗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诈骗人有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为使被诈骗人陷于差错判断,或加深、坚持其差错,而虚拟、改变,藏匿现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所以活跃作为,如成心制作虚伪或歪典的现实,也但是是消沉的不作为,如成心藏匿现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状况下,只要行为人依照法令或习气,负有奉告责任而成心不奉告时,才构成诈骗;
其次,诈骗人有必要有诈骗的成心,诈骗成心是指诈骗人有使被诈骗人因受其诈骗而堕入差错,并因而为意思表明的意图;
再次,被诈骗人因诈骗人的诈骗而堕入差错的知道,即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与被诈骗人的差错意思表明之间有因果联系,被诈骗人因诈骗人的诈骗而堕入差错的意思表明不只包含被诈骗人原无差错,是因诈骗人的诈骗行为而堕入差错的状况,而且还包含被诈骗人原已有差错,因诈骗人的诈骗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差错或更加深其差错的状况,确定诈骗行为还有必要留意诈骗的度,只要能引起意思表明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诈骗,才构成法令意义上的诈骗,即诈骗行为有必要到达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诈骗人诈骗的意图显着是为了被诈骗人的利益,即所谓好心诈骗就不能构成法令意义上的诈骗。
2、钳制。依据《民法定见》第69条的规则,钳制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缔结合同。也便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构成钳制应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须钳制人有钳制的行为,钳制行为是指钳制人以未来的不法危害相恫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要挟而施行的不法行为,钳制行为既能够直接对相对人施行,也能够对其亲属或友人施行,钳制的目标不只包含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在等,也包含人的声誉、荣誉和产业;
其次,钳制人须有钳制的成心,钳制的成心是指钳制人有经过钳制行为而使表意人发作惊骇,并因而而为必定意思表明的成心;
再次,受钳制者因钳制者的行为作出了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表意人的意思表明与钳制人的钳制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3、乘人之危。依据《民法定见》第70条的规则,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危险境况或急切需求,逼迫对方承受某种显着不公正的条件并作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明。
构成乘人之危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的地步,急切需求是指状况紧迫而迫切需求对方供给资产、劳作、服务等,紧迫危险包含生命、健康的危险,也包含经济上的困顿;
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切需求或紧迫危险的地步,却成心加以使用;
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险或急切而施行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施行的行为,即可所以活跃行为(如提出要求),也可所以消沉行为(如回肯定方恳求);
最终,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起,也严峻危害了表意人的利益。乘人之危是条件,显失公正为成果,假如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条件,而无显失公正的成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钳制;假如仅有显失公正之成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则的,应确定其行为无效;不然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则。
4、严峻误解。依据《民法定见》第71条的规则,严峻误解是指行为人关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发作差错的知道,而且依据差错知道而缔结的合同。严峻误解多因自己的差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作差错的知道,然后导致行为的成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严峻误解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当事人发作知道上的差错,即发作误解;
其次,误解一方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作误解,关于因特定身份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信赖联系而发作的合同,假如合同当事人发作误解,也能够确定为严峻误解;
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差错形成的,而不是由于遭到别人的诈骗或不妥影响所形成的;最终,误解一方因误解而缔结合同并遭受较大丢失。
5、显失公正。依据《民法定见》第72条的规则,显失公正是指合同中的权力责任联系显着不符合权力责任对等准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使用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致使两边的权力与责任显着违反了公正、等价有偿这一根本民法准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峻受损的一种景象。
构成显失公正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其一,显失公正发作在有偿行为之中;
其次,行为内容显着违反公正和等价有偿准则,其确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力责任是否对等,一方取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丢失是否违反法令或买卖习气、形成显失公正的原因是否恰当等方面归纳衡量;
再次,该不公正的发作是由一方当事人成心使用优势或许对方没有经历所形成的,所谓使用优势,是指一方使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胜位置,而使得对方难以回肯定其显着晦气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历,是指短缺一般的生活经历或买卖经历;
最终,不公正的成果在缔结合一起就已存在,假如在合同有用建立今后,非因当事人两边的差错而发作形式变易,致使合同实行将会显失公正的,则归于形式改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