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20:59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税收行政强制实行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税收行政强制实行权的权限含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对强制实行区分为税收强制实行与行政处分强制实行,别离规则了不同的实行主体,对税收收入中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的强制实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不能由人民法院实行,而许多税务机关对强制实行过火依赖于人民法院,使法令赋予自己的权利搁置或丢失,导致司法权界入了行政权,有时会侵害到交税人的利益。有的当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一起强制实行,以至于区分不清哪些是行政功能,哪些是司法功能,这样不只难以保证行政行为实行的公正与功率,并且也与人民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位置不符。
(二)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手法不硬
尽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处理中享有比其他部分更多的强制实行权,可是对拒不实行税务处理决议的状况往往无能为力,难以达到迫使交税人实行义务的意图,在实行行政强制办法时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手法。一起,对强制实行处理权归属问题也不一致。有人以为应当由稽查局实行,而《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规则“稽查局专司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子的查办。”而日常处理中很多的税务处理决议不应当列为稽查局实行的规模。因而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需求建立专司强制实行的组织,以处理“实行难”的问题。别的,因为在强制实行中税务机关的强制实行手法不硬,常常导致许多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司法机关帮忙强制实行,然后降低了行政处理功率。
(三)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时效不明
《税收征收处理法》规则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应交税款和对交税的处分决议能够采纳强制实行,而法条中对强制实行的时刻规则却不清晰,因而一些税务机关在实行进程中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实行的作用,甚至会侵略交税人的权益。有学者以为:行政强制实行所实行的行政处理决议,已然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议没有申述,就不或许对实行该决议申述,除非是实行机关在实行进程中有过错,才或许提起新的诉讼。因而,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应交税款施行强制实行应当在决议书确认的交税期满后施行,对处分的实行期应当在诉讼期满后施行。一起,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处理法》第88条的规则来处理,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税务机关能够强制实行。
(四)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批阅过严
新《税收征收处理法》在税收保全办法(除第37条对未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现场采纳的扣押办法外)和税收强制实行办法条款的法定程序中,均清晰规则需事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新《税收征收处理法》第43条也清晰了其法令职责:“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或许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不妥使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交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局长在实行批阅权时职责重大,要严厉审阅、严厉把关,这是保证税收保全和强制实行行为合法的要害。但与此一起,县级以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没有一点决议权,却使得实践中税收行政强制实行实际上难以施行。
(一)税收行政强制实行权的权限含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对强制实行区分为税收强制实行与行政处分强制实行,别离规则了不同的实行主体,对税收收入中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的强制实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不能由人民法院实行,而许多税务机关对强制实行过火依赖于人民法院,使法令赋予自己的权利搁置或丢失,导致司法权界入了行政权,有时会侵害到交税人的利益。有的当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一起强制实行,以至于区分不清哪些是行政功能,哪些是司法功能,这样不只难以保证行政行为实行的公正与功率,并且也与人民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位置不符。
(二)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手法不硬
尽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处理中享有比其他部分更多的强制实行权,可是对拒不实行税务处理决议的状况往往无能为力,难以达到迫使交税人实行义务的意图,在实行行政强制办法时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手法。一起,对强制实行处理权归属问题也不一致。有人以为应当由稽查局实行,而《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规则“稽查局专司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子的查办。”而日常处理中很多的税务处理决议不应当列为稽查局实行的规模。因而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需求建立专司强制实行的组织,以处理“实行难”的问题。别的,因为在强制实行中税务机关的强制实行手法不硬,常常导致许多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司法机关帮忙强制实行,然后降低了行政处理功率。
(三)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时效不明
《税收征收处理法》规则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应交税款和对交税的处分决议能够采纳强制实行,而法条中对强制实行的时刻规则却不清晰,因而一些税务机关在实行进程中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实行的作用,甚至会侵略交税人的权益。有学者以为:行政强制实行所实行的行政处理决议,已然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议没有申述,就不或许对实行该决议申述,除非是实行机关在实行进程中有过错,才或许提起新的诉讼。因而,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应交税款施行强制实行应当在决议书确认的交税期满后施行,对处分的实行期应当在诉讼期满后施行。一起,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处理法》第88条的规则来处理,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税务机关能够强制实行。
(四)税收行政强制实行的批阅过严
新《税收征收处理法》在税收保全办法(除第37条对未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从事生产运营的交税人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现场采纳的扣押办法外)和税收强制实行办法条款的法定程序中,均清晰规则需事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新《税收征收处理法》第43条也清晰了其法令职责:“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或许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强制实行办法不妥使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交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因而局长在实行批阅权时职责重大,要严厉审阅、严厉把关,这是保证税收保全和强制实行行为合法的要害。但与此一起,县级以下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没有一点决议权,却使得实践中税收行政强制实行实际上难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