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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2:01

   一、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征收排污费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则,制定本程序。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服县(市)、区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够依法向市环保局或许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不服市环保部分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够依法向省环保局或许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 三、市环保局是请求人不服县(市)、区环保部分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详细实行其行政复议责任。 四、环保部分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请求 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一)征收排污费适用根据或许规范过错的; (二)征收排污费违背法定程序的; (三)征收排污费的时段及核算数据过错的; (四)契合法定条件,应当减征、缓征或许免征而未给予减征、缓征或许免征的; (五)对因征排污费而引起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 五、请求人以为环保部分征收排污费外详细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核算。 六、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时,假如以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前款所列规则,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章。 七、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做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八、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受理复议请求决议后,应在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则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议的,经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但不得逾越三十日。 十、行政复议机关在对案子进行审理后,可依法做出下列决议: (一)征收排污费的详细行政行为确定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 (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决议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能够责令被请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的; 2.适用根据过错的; 3.逾越或许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的; (三)被请求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最初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无根据、根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请求人从头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请求人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十二、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力,被请求人和请求人均应实行。 十三、请求人不服行政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请求人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期限实行。被请求人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担任人员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实行仍不实行的,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请求人逾期不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保持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由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改变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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