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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支付货款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应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7:35

【网友问题】
我公司与A公司本来有事务来往,其中有一批货品的货款到现在还没有付出,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申报抵扣。而经了解A公司现在现已刊出,导致我公司将无法付出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未付出货款的景象须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律师回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二)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别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法令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
依据上述规则,假如仅仅是无法付出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则的不得抵扣景象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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