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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0:56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请求
税务行政复议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书面或口头定见。请求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请求方法
请求人既能够书面方法请求复议,也能够口头方法请求复议。书面请求不再有本来的内容和格局等条件约束;口头请求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请求人。它指复议请求人经过口头提出请求,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请求人签名或盖章,而到达提起复议的意图。
复议请求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请求人名字、性别、年纪、工作、住址等请求人的根本有关记载;
2.被请求人的称号、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请求的要求和理由;
5.请求人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情况;
6.请求日期,其他资料和证明。
(二)请求期限
《》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请求复议。因而,税务行政复议的请求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请求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请求的行为归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
2.请求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请求;
3.请求人有必要具有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详细行政行为损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请求;
4.是否契合法定的请求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契合复议请求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诉请求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请求,应书面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及请求人的申诉权。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查。并将复议请求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和根据,提交辩论书,辩论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请求人的称号、地址,法人代表名字、职务;
2.辩论的现实和理由;
3.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及有关根据资料;
4.作出辩论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首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首要方式,其程序首要包含:
1.查询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化查询研究,核实有关根据,断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
2.举行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复议查询人员在完结审理有关资料,深化查询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检查陈述,复议委员会再进行团体评论,归纳出处理定见。
3.制造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构成的复议,定论而制造,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构成。
4.文书送达履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收效。
(一)检查的内容
检查税务行政复议案子,应当对被请求人作出的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检查,详细为:
1.作出税务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2.税务详细行政行为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沛;
3.税务详细行政行为适用的根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契合法定程序;
5.税务详细行政行为有无显着不妥。
(二)检查的间断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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