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销售办公楼怎么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3:02【问题】
某出产企业2009年出售一栋8年前缔造的办公楼,获得出售收入1800万元。该办公楼原值105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经房地产评价组织评价,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21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5成,出售时交纳各种税费合计108万元。该出产企业出售办公楼怎么交纳土地增值税?
【回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则,该出产企业出售旧办公楼获得出售收入,归于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该出产企业应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一)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是指在转让已运用的房子及建筑物时,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则,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未付出地价款或不能供给已付出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依据上述规则,该出产企业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旧房评价价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2100×50% 108 0(假定)=1158(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800-1158=642(万元);
增值率=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642/1158=5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642×40%-1158×5%=19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