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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需完善的几个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1:36

做好刑事申述案子复查作业是检察机关展开法律监督、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切入点,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胶葛,促进社会调和安稳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复查刑事申述案子的办案质量,2000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关于增强刑事申述案子复查透明度,化解矛盾胶葛,进步作业效率起到了活跃的促进作用。可是,笔者以为,这一规则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现略陈如下,供参阅。
(一)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延聘不利于申述人承受申述成果
《规则》第九条规则,听证员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延聘与案子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许其他人士担任。听证员的延聘是检察机关单独面的行为,挑选权彻底把握在检察机关手中,且《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则申述人有无申请回避的权力,即使申述人有此项权力,弥补人选的决议仍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挑选听证员除了考虑听证员的政治本质、专业本质外,不能扫除其间夹杂着一些爱情颜色,然后影响听证会在申述人心目中的公正性。别的,就聘任方针来看,“专家和学者”在底层特别是县级检察机关可谓百里挑一,而“社会人士”因各种因素又很少顾及,终究其规模只要约束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上。且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无承受被聘任为听证员的法定责任,他们是否赞同被聘任也是一个实际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申述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主张检察机关应当供给必定数量的听证员名单供申述人挑选,也能够答应申述人自行延聘一名与案子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出任听证员。如此,可淡化申述人对听证程序不平等的主意,然后有利于其承受申述成果,终究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意图。
(二)听证会前的交流简单形成听证员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
《规则》第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在举办听证会前,应为听证员充沛了解案情供给必要条件。为充沛保证听证员行使权力,检察机关在会前活跃为听证员了解案情供给方就是适宜的,如供给相关案子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寻求听证员对案子的定见等。经过交流,检察机关把握了听证员的疑问、主意和不赞同见,再有针对性的供给、搜集相关材料,其意图是保证听证会的向预期的方针开展,打的是有预备之仗。在交流过程中检察机关或多或少会将定见传达给听证员,然后在必定程度上影响听证员的独立思考,而申述人一方与听证员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流,打的是无预备之仗,此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碍听证会在申述人心目中的公正性。因而,笔者主张严厉限制听证会前检察机关与听证员交流的规模,然后增强听证员的中立性,增强听证会的实效,以利于申述人承受申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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