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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清单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7:05

仅凭社保清单能否证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劳作合同法将实践用工作为劳作联系的树立规范,也就是说,只要实践用工,才会树立劳作联系,即便订立了劳作合同,但未实践用工,也不能确定劳资两边已树立劳作联系。
假如你认为有了劳作合同或社保缴费记载就等于存在劳作联系了,那就错了!劳作合同或社保缴费记载,在实践中可作为一种证明劳作联系存在的根据,但不是充沛根据。终究还得检查是否存在实践的用工行为。
当然,判别劳作联系是否存在,还应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在无书面劳作合同情况下,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四)考勤记载;(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在实务中,当遇到因挂靠社保、挂靠证件而发生的“劳作争议”,可将“用工规范”作为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判别规范。
以下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二审判定书,供参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某物业办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某玲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铭某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劳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二检查明,原检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玲与铭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因而劳作者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是两边树立劳作联系的前提条件。黄某玲提交了《职工参与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尽管铭某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8月止为黄某玲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此根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黄某玲发生了劳作合同联系。从本案的根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铭某公司系为申报物业办理企业三级资质而供给了黄某玲的技能证书,然后为了完结资质证书的申报帮黄某玲购买了社会保险。两边之间并未构成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也没有根据证明黄某玲为铭某公司供给了劳作,黄某玲亦认可未为铭某公司供给劳作。故黄某玲建议其与铭某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根据缺乏,黄某玲提出的关于付出拖欠薪酬、付出年休假薪酬、付出代理费的建议,理由并不建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上述考虑,黄某玲要求二审法院到深圳市住宅和建设局调取劳作合同及工程师证书,本院不予同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玲的上诉理由不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审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处理稳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某玲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 蔡 **
审判员 王 **
审判员 陈 **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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