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8:45
司法行政复议的统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子在受理上的详细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司法行政复议的,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子在受理上的详细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依据我国现行的法令、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统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发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矩》。该规矩第8条规矩: 司法行政机关处分案子,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在外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由先的司法行政机关统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公证程序规矩》第58条第2款规矩: 申诉人、公证处或许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议不服的,能够在规矩期限内向有统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统辖。
3、对司法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统辖。请求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请求判决。
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或许法令、法规规矩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矩: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的,不得请求行政复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