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3:02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讯问的时分,就能够托付律师进行抗辩,这是法令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力,抗辩人在案子开审前能够出具抗辩词,那么武汉集资欺诈辩解律师的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武汉集资欺诈辩解律师的辩解词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剑律师事务所承受王某某家族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子的有关资料,会见了被告人,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应当对被告人以不合法吸法大众存款罪判处刑罚。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以下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则,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方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以上界说能够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欺诈方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经过运用欺诈方法施行的。所谓运用欺诈方法,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编造谎言,伪造或许隐秘现实本相,骗得别人的资金的行为。所谓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安排未经同意。违背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的行为。本罪在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即犯罪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尽管施行了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的行为,但其集资的意图是为了建筑厂房、购买出产设备,其片面上没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没有欺诈成心。客观上其尽管进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进行了集资,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出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欺诈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契合不合法吸法大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是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从以上界说能够看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依据《不合法金融机构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第四条的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责任与吸收大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本罪片面方面是成心,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历或许吸收存款的方法、内容不合法,明知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会发作打乱金融次序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行为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契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规则,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而是妄图经过这种活动进行盈利。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盈利之意图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用于了运营,但由于运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形成了运营的亏本,即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不合法占有之意图,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处分。无法付出存款人的本息而形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以上辩解观念,请法庭予以参阅并采用。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解律师: 马*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武汉集资欺诈辩解律师的辩解词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剑律师事务所承受王某某家族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子的有关资料,会见了被告人,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应当对被告人以不合法吸法大众存款罪判处刑罚。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以下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则,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方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以上界说能够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欺诈方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经过运用欺诈方法施行的。所谓运用欺诈方法,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编造谎言,伪造或许隐秘现实本相,骗得别人的资金的行为。所谓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安排未经同意。违背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的行为。本罪在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即犯罪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尽管施行了向社会大众不合法集资的行为,但其集资的意图是为了建筑厂房、购买出产设备,其片面上没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没有欺诈成心。客观上其尽管进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进行了集资,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出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欺诈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契合不合法吸法大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是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
从以上界说能够看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依据《不合法金融机构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第四条的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责任与吸收大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本罪片面方面是成心,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历或许吸收存款的方法、内容不合法,明知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会发作打乱金融次序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行为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契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规则,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而是妄图经过这种活动进行盈利。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盈利之意图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用于了运营,但由于运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形成了运营的亏本,即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不合法占有之意图,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处分。无法付出存款人的本息而形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以上辩解观念,请法庭予以参阅并采用。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解律师: 马*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