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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交通肇事后规定不救助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8:57

有的国家关于交通肇事今后,假如行为人关于被害人抛弃不论,规则了不救助罪。比方加拿大刑法典第252条(1)规则:“看守、保管或操控车辆、船只或航空器的人于该车辆、船只或航空器与(a)别人;(b)机动车辆、船只或航空器;或(c)别人的车或牛发作事端时,目的防止民事或刑事责任,不泊车,不报名字及居处,并在别人受伤或需求协助时未能给予协助者为可诉罪,处2年以下拘禁或构成按简易科罪处分的违法。”相似规则的还有日本刑法,其在路途交通法第72条第1款前段以及第117条第3项,都规则了引起别人人身损伤的交通运输人员负有救助事端被害者的责任,违背此责任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万日元以下罚金。有的国家刑法尽管没有清晰在交通肇事行为中规则这种罪名,但事实上假如呈现这种状况,也可以归入到这一罪名中进行赏罚,如丹麦刑法典第253条的规则:“行为人在对其自己没有特别风险或许危害之状况下,可以采纳下列办法而不采纳举动的,应当处以下不超越三个月之拘禁:(1)尽最大才能协助生命处于显着风险之中者;或许(2)采纳其时状况所要求之举动解救生命垂危之人,或许照料突破船只失事以及任何相似事端之被害人。”这一罪名的设置,关于交通肇事后关于被害人不救助的行为就有了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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