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2:04
交通事故职责确定性质
1、证听说。在2003年3月26日的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路途交通事故的损害补偿问题提出了“交通事故职责的依据论”。部分论说者据此及法发39号之规定,以为公安机关对路途交通事故的职责确定仅仅是一种判定结论,起的是依据效果。职责确定能够作为依据运用,但它并不能归类为判定结论,二者有实质上的差异。该说的首要观念在于确定行为实质是一种判定性行为,仅仅具有证明某一行为、物质、事物的性质、质量、职责程度的效果,其结论是一种依据,因而它不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按此推理,一切依据都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取得,依据与详细行政行为之间是肯定敌对的。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行政机关依详细行政行为所发作的依据常常是证明力较高的依据。
2、承认说。这种观念以为职责确定归于行政承认行为,而行政承认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将行政承认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相敌对,有失偏颇。有学者以为详细行政行为包含三类,即行政承认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判决行为。也有学者以为行政承认行为归于准详细行政行为。论说者以为使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更能表现揭露、公平、公平的法治准则,给当事人一个救助的途径,消除当事人的各种疑虑,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承认的过错,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可是论说者又以为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最首要的坏处是下降公安机关的作业效率,形成当事人的诉累。论说者态度不坚决,观念不明确。
3、行为说。此观念以为,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系列详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因而应确定为详细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民事职责的承当都是以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的确定为根底。论说者以为交通事故职责与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民事补偿职责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交通事故职责,一般不影响对交通违法人的处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作,在处分的起伏和程序上没有差异。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损坏结果,并非仅限于交通事故的发作,它还包含形成了交通的堵塞、对交通通行权的损害、交通秩序的紊乱等。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必定减轻违法认的职责,此刻没有发作交通事故所以不存在职责确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承当无过错职责,发作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作交通事故的,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成心的,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还有观念以为职责确定行为归于行政判决行为,因而具有行政非诉性。行政判决的中心要素在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相关裁断,而职责确定仅仅对现实的承认,因而不归于行政判决行为。
1、证听说。在2003年3月26日的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路途交通事故的损害补偿问题提出了“交通事故职责的依据论”。部分论说者据此及法发39号之规定,以为公安机关对路途交通事故的职责确定仅仅是一种判定结论,起的是依据效果。职责确定能够作为依据运用,但它并不能归类为判定结论,二者有实质上的差异。该说的首要观念在于确定行为实质是一种判定性行为,仅仅具有证明某一行为、物质、事物的性质、质量、职责程度的效果,其结论是一种依据,因而它不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按此推理,一切依据都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取得,依据与详细行政行为之间是肯定敌对的。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行政机关依详细行政行为所发作的依据常常是证明力较高的依据。
2、承认说。这种观念以为职责确定归于行政承认行为,而行政承认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将行政承认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相敌对,有失偏颇。有学者以为详细行政行为包含三类,即行政承认行为、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判决行为。也有学者以为行政承认行为归于准详细行政行为。论说者以为使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更能表现揭露、公平、公平的法治准则,给当事人一个救助的途径,消除当事人的各种疑虑,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承认的过错,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可是论说者又以为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最首要的坏处是下降公安机关的作业效率,形成当事人的诉累。论说者态度不坚决,观念不明确。
3、行为说。此观念以为,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系列详细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因而应确定为详细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民事职责的承当都是以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的确定为根底。论说者以为交通事故职责与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民事补偿职责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交通事故职责,一般不影响对交通违法人的处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作,在处分的起伏和程序上没有差异。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损坏结果,并非仅限于交通事故的发作,它还包含形成了交通的堵塞、对交通通行权的损害、交通秩序的紊乱等。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必定减轻违法认的职责,此刻没有发作交通事故所以不存在职责确定。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承当无过错职责,发作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作交通事故的,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成心的,即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还有观念以为职责确定行为归于行政判决行为,因而具有行政非诉性。行政判决的中心要素在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相关裁断,而职责确定仅仅对现实的承认,因而不归于行政判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