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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4:18
路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情,跟着车辆的增多,路途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加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于交通闯祸罪的自首问题,一直都存在许多的争辩,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念,以期抛砖引玉。
一般来说,交通肇过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状况,契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则,确定为自首没有什么贰言。争辩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过后不逃逸,并到交警自动报案的是否归于自首或许交通肇过后,行为人为救助伤者而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承受交警处理的,是否归于自首关于此类状况,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则,闯祸者肇过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种法定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念以为,《路途交通管理条例》仅仅一种行政法规,这一规则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员,是法定的职责。但刑法所规则的交通闯祸罪,是对闯祸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而言的,已然闯祸者行为契合刑法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以刑法规则的自首论处。
第一种观念,笔者以为其过错是显着的,该观念混杂了法定职责与自首所存在规模的特定性,将本来并不抵触的概念敌对起来。尽管救助被行政法规规则为法定的职责,可是,这种规则并不阻却将满意刑法规则的行为确定为自首。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并以为坚持该观念能够使得现实存在的大多数案子得到正确的处理。可是,在许多交通闯祸现场,闯祸者为了救助伤者而没有时刻和条件自动报案,过后闯祸者承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处理。该种状况下对闯祸者的行为该怎么确定和处理笔者以为,将该种景象也确定为自首是契合立法精力的。
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则:“交通闯祸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2000年11月10日经过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指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第5条规则:“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依据以上刑法及司法解说的规则,咱们不难看出,法令之所以规则对闯祸者在肇过后逃逸的加剧处分,其意图在于催促闯祸者及时救助伤者,而不只仅是为了催促闯祸者不要躲避法令的追查,理由如下:
1、从片面上看,躲避法令追查不是闯祸者逃逸的仅有意图。实践证明,闯祸者逃逸至少有两个意图。一是躲避救助伤者的作为职责;二是躲避法令的追查。乃至有的闯祸者是以躲避救助职责为其首要意图。因而在逃逸的意图上,将救助职责放下一边,只着重法令追查是不契合客观实践的。
2、从案发现场的特定状况来看,咱们不应当只重视追查闯祸者的职责而忽视救助伤者的性命。当交通事故发作后,闯祸者看见伤者血流如注,生命危如累卵,是应领先救助伤者,仍是应领先自首以不躲避法令追查呢明显,正确的挑选应当是先救助伤者。由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自首则缓之不妨,此刻的救助价值优先于自首价值。
3、从赏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官也不应当将追查职责放在首位。由于交通闯祸案子的闯祸者因其闯祸行为而发生二种职责,一是救助伤者的职责,二是承受法令赏罚的职责。赏罚闯祸者的根底正是源于闯祸者对伤者的损害,而过后的弥补远远比不过当令的救助。所以,不能为了了追查闯祸者的法令职责而耽搁救助伤者。不然,就失掉追查法令职责的实践意义。
4、从社会重视的焦点上看,社会大众对交通闯祸事情的重视首要会集在闯祸者不救助伤者的问题上,由于这种既违法也违反品德的行为在大众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恶性,而关于躲避法令追查的问题,因其与行使国家功能相关,大众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
5、从刑法的详细规则上看,也不应该要点考虑追查法令职责问题。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加剧处分,其立法原意在于催促闯祸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催促闯祸者不要躲避法令追查。
根据上述五点理由,笔者以为,但凡交通闯祸案子,闯祸者在肇过后能自动报案,承受交警处理,当然依照自首处理。而在闯祸者肇过后活跃救助伤者,承受公安机关询问及处理的景象,也应当确定为自首。这样不只有利于鼓舞闯祸者认罪服法,并且有利于避免对被害人损害结果的严峻化,在根本上减轻交通闯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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