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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上要谨防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0:00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先规则一段时刻的试用期。试用期能够调查劳作者是否能够担任这个岗位,一起劳作者也能够做出挑选。那么劳作者在试用期上要谨防什么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劳作者在试用期上要谨防什么
一、试用合格再签定劳作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作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作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作合同、以劳作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作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独自的“试用期合同”。
二、试用期期限超越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则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定一年期劳作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假如劳作合同试用期的约好超越了法令规则的期限,劳作者能够要求改变相应的劳作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越部分依照非试用期薪酬标准付出薪酬。此外,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3条的规则,劳作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付出赔偿金。
三、私行延伸试用期或屡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刻太短、调查不全面、还需持续尽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伸或与劳作者从头约好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作者重复约好试用期,也不得对本来约好的试用期进行延伸。假如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刻内仍然不能判别劳作者是否担任作业,就应承当由此而带来的危险。
四、试用期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员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作力,试用期薪酬常常低于最低薪酬标准,乃至“零薪酬”试用。
《劳作合同法》第20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劳作者在试用期内的薪酬权益受最低薪酬标准和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的两层维护,因而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五、试用期内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下降用工本钱,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劳作者往往不明白或不敢提出异议。
依据《劳作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则,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相同存在劳作联系,不能因劳作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约束或与其他劳作者区别对待。一起,社会保险是国家施行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暗里约好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劳作者要谨防试用合格再签定劳作合同,试用期期限超越法定期限,私行延伸试用期或屡次试用等景象。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的,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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