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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最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6:5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规范的告诉
沪人社福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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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工作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工作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赞同,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补贴和日子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日子护理费规范进行调整,详细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调整的目标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发作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则享用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的伤残补贴在现在享用的规范基础上调整,其间致残一级添加250元/月,致残二级添加230元/月,致残三级添加220元/月,致残四级添加200元/月。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补贴规范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三、工伤人员的日子护理费在现在享用的规范基础上调整,其间日子彻底不能自理的添加130元/月,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添加110元/月,日子部分不能自理的添加80元/月。
   调整后的日子护理费规范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1780元/月,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日子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四、已按规则处理按月收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收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付出的养老金规范低于本告诉规则的最低伤残补贴规范的,补足到最低伤残补贴规范。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规则付出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告诉规则调整后添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现在仍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规则付出伤残补贴和日子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告诉规则调整后添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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