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琴 杨翠容诉自贡市贡井盐厂退休费用统筹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2:00[案情简介]
原告:胡淑琴,女,35岁,自贡市贡井盐厂舒平制盐分厂工人。
原告:杨翠容,女,43岁,自贡市贡井盐厂舒平制盐分厂工人。
被告:自贡市贡井盐厂。
原告胡淑琴、杨翠容经自贡市贡井区劳作部门同意,别离于1978年9月和1980年4月由被告招工到所辖“自贡市贡井盐厂盐业服务队”作业,属大集体员工。1985年到1990年8月,两原告调至被告部属车间加锌盐队混岗劳作,薪酬在被告全民薪酬基金中列支。
1990年8月,被告因本厂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贡井盐业归纳服务公司”部属精盐队部分员工被查出患有流行症,经研究决定,以厂劳作服务公司(90)24号工人分配通知单将原告等人从加锌盐队调至精盐队,弥补患流行症员工的作业岗位。但两原告因身体条件不能担任精盐队作业,厂劳作服务公司又于1990年9月以贡劳调(90)25号工人分配通知单将两原告调入本厂全民所有制舒平制盐分厂(原5万吨车间)混岗劳作至今,薪酬提升和首要福利均与同岗人员相同。被告因另抽调盐业归纳服务公司部属建工队中的占地招工农转非大集体工人弥补精盐队,遂将两原告的薪酬由全民劳资计算改变为“占地对换工”。
1992年12月,被告以为两原告不属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全民员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目标“混岗大集体员工”由该厂贡井盐归纳服务公司为她们补办了退休费用市级统筹。两原告不服,于1993年12月向贡井区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恳求裁决被告为其二人处理退休费用省级统筹。1994年3月,裁决裁决被告将两原告列入市级统筹合法有用。原告不服裁决,于1994年3月向区人民法院申述。
原告诉称:咱们均系劳作部门同意接收进贡井盐厂大集体性质的员工,长时间在该厂舒平制盐分厂混岗劳作。被告不按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则为咱们处理员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恳求人民法院判定保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辨称:两原告在1990年8月前系我厂混岗大集体员工。之后,仅是形式上混岗,实际上并未归入混岗大集体员工处理,故不应按省、市政府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退休费用有关规则处理省级统筹。
[案情审理]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则,作出判定:胡淑琴、杨翠容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目标,自贡市贡井盐厂应当为胡淑琴、杨翠容处理员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入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