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里财产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3:49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胶葛在生活中很常见。业主居室产业被盗,物业办理公司是否应承当职责法院一般怎样确认物业办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备职责
事例:
2008年10月,李某发现自己和邻居家的房门均被撬,并且其家中有贵重物品被盗,资产丢失据李某陈说高达19万元。之后,李某又花费2000元修理及替换被撬房门。随后,李某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他以为,偷盗发作时,其已交纳物业办理费,其与物业公司构成物业服务合同联系,而小区监控设备自2008年9月因毛病一向处于瘫痪状况,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内的安全防备职责,因而要求物业公司承当50%的补偿职责。
法院确认被告物业公司在供给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差错,理应对原告方丢失承当弥补补偿职责。结合其差错状况,法院裁夺由被告方承当就确认丢失部分的20%弥补补偿职责。
律师回答: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办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美化等事项供给帮忙办理或服务,其供给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而对业主家中的资产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洽谈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好。如无特别约好,则结合实际状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供给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差错,物业公司应依据差错程度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相关法令:
1,《物业办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令规定或许依照约好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责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办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因第三人的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侵权职责;办理人或许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的,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