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4:34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力,不然将因而丢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越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子审理中需求查明的重要案子现实之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那么,这一规则是否适用及怎么适用于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呢?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事例: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小事将其街坊周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当月,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经审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子立案侦办。2002年12月,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03年4月公诉机关将该案申述到法院,被害人周某受奉告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顺便民事诉讼代理人以为,被害人在权力遭到侵略三年后才提申述讼,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法院不予支撑;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以为应适用“先刑后民”准则,在刑事案子没有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间断,诉讼时效也间断,在案子提起公诉时诉讼时效才继续核算。 笔者以为,刑事顺便民事案子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履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又要看到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子,要针对其特色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刑事案子顺便民事诉讼部分,其诉讼时效的核算仍要遵从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应建立以下现实和底子知道:1、被害人是遭到其街坊所伤,其其时就知道权力遭到损害并知道清晰的损害人;2、该案归于身体遭到损伤的侵权补偿案子,其诉讼时效为一年;3、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告逃跑在外为理由而怠于行使权力,这一状况并不是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理由,不然相同要遭到诉讼时效的束缚。可见,本案中顺便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权力遭到损害时即2000年3月起算,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除非诉讼时效间断或间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适用“先刑后民”准则,在刑事案子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间断,且诉讼时效也间断的诉讼理由。对此,笔者以为是不能成立的。所谓“先刑后民”准则,它是法院为了确保不同程序对同一现实的确定不呈现抵触和重复,而在案子处理的程序上的设定。“先刑后民”准则自身并不是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理由。并且,本案当事人底子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两个诉讼存在的前提下,底子就谈不上“先刑后民”。而假如当事人现已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法院裁决间断,也是诉讼时效间断的理由,而不是诉讼时效的间断。 另一方面,在刑事顺便民事诉讼中,咱们也要看到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子的特色,然后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判断。二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1、通知目标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子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而刑事顺便民事案子,由于它自身触及刑事案子,在案子的处理上必定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咱们能够幻想,当事人报案的意图不只是为了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丢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确定为诉讼时效的间断。2、诉讼时效从头核算的开端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子,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端从头核算时效,而刑事顺便民事案子,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端侦办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办行为处于继续状况,能够以为被害人对权力的主张也处于继续状况,不能以为其怠于行使权力。因而,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申述,诉讼时效才干从头核算。这与我国《刑法》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躲避侦办或许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是共同的。可见,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特色来看,本案中顺便民事原告人的申述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由于其间阅历了一段较长时刻的诉讼时效间断状况。只要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开端一年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才干以为超越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