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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5:00

《海商法》第197条规矩:引起共同海损特别献身、特别费用的事端,或许是由航程中的一方过错形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和他方分摊共同海损,以减轻自己职责的权力;可是,非过错方或许过错方能够就此项过错提出补偿恳求或许进行抗辩。这条规矩源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矩》(现在国际上遍及运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矩),该规矩中的规矩D规矩:即便引起献身或费用的事端或许是因为航程中的一方过错形成,亦不影响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的权力;但这不该阻碍就此项过错向过错方或许提出的任何补偿要求或该过错方或许具有的任何抗辩。
依据上述规矩,能够看出,引起共同海损特别献身和特别费用的事端,在没有确认承运人有无免责过错的情况下,条件是先分摊,只需在分摊今后,分摊刚才有权就此项过错提出补偿要求,承运人亦有权抗辩,即便分摊方在分摊前现已提出补偿恳求,只需承运人是否可免责的过错没有确认,承运人仍有权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分摊方有必要先予分摊。规矩D所指的抗辩是承运人对分摊方提出的补偿恳求的抗辩,并非是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的抗辩。《海商法》第197条尽管文字上与规矩D有所不同,但本意应该共同。因而,在未确认承运人有无过错的情况下,分摊方对承运人要求分摊共同海损金额是不能进行抗辩的。
此外,从严厉意义上讲,《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章节并不调整过错问题,即当事人之间就过错问题提出的索赔或抗辩不归于共同海损的内容,只能根据运送合同的职责条款而提出,归于海上运送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受《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送合同条文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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