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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是否能作为保险合同终结的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2:07
案情
2000年1月11日,李某将一辆小型货车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两边约好,车辆丢失稳妥金额为35000元,第三者职责险补偿限额为100000元;稳妥期限从2000年1月12日0时起至2001年1月11日24时止。李某依约向某稳妥公司付出了稳妥费2324元,某稳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其间附随稳妥条款规则,稳妥车辆驾驭员在事端中负平等职责的,免赔10%.
2000年7月9时许,李某驾驭该车与梁某相撞,致梁某身体受伤,自行车受损,李某车辆毁损。经公安机关确定为李某与梁某负平等职责。
审判
两边成讼后,区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判定,承认梁某的各项丢失总计为66039.3元,李某的车辆丢失为1075元。在理赔过程中,某稳妥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向李某赔付稳妥金20814.24元,李某的代理人周某某签收了“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关于医疗费3750元、误工费4048.44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某稳妥公司未予理赔,并将自傲职责免赔率加大为20%.为此,两边再次发作胶葛。
2003年3月,李某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以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稳妥费,办理了机动车辆稳妥,两边建立了稳妥合同联系。在原告发作交通事端后,各项丢失现已法院的收效判定所承认,被告应在两边约好的稳妥金补偿范围内实行补偿职责。被告在理赔过程中,未按法院已承认的医疗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进行稳妥补偿,显属不妥;被告加大了10%的免赔率,不符合合同约好。原、被告尽管于2002年10月9日进行了理赔结算,但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对理赔金额依法享有恳求权。遂于2003年9月判令被告某稳妥公司补偿原告李某稳妥金人民币6831.09元。
宣判后,某稳妥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在“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现已承认并接收了被上诉人赔付的20814.34元,以处理稳妥合同项下的悉数索赔,对两边均有约束力,也标明上诉人对自己的合同职责已实行结束。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为,某稳妥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原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两边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李某在2002年10月9日所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两边稳妥合同权力职责完结的根据;2、某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原合同向李某持续实行赔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规则,所谓稳妥,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可能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财产丢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一起还规则,稳妥合同对稳妥金额及补偿或许给付期限有约好的,稳妥人应当按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实行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因而,关于本案中稳妥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即某稳妥公司与李某,均应按合同的约好享有权力或实行职责。
由某稳妥公司供给的、并由李某代理人所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不能彻底抵销原稳妥合同中所约好的权力职责,当两者发作冲突时,李某能够在法定的时效期内,根据稳妥合同向稳妥人建议权力,稳妥公司亦应依约实行赔付职责。关于稳妥合同中规则的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问题,稳妥人应当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
某稳妥公司在“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将自傲职责免赔率进步为20%,不符合两边合同约好,亦未向投保人清晰阐明 ,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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