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4:02各市(县)、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国家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刻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和江苏劳作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作保障部<关于对不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原有缴费时刻的处理意见>的告诉》(苏劳社就函[2004]12号)精力,现就我市有关不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刻问题的处理意见告诉如下:
1、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赋闲,因参保缴费时刻缺乏一年,自愿辞去职务、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赋闲挂号以及自谋职业收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的,该赋闲人员原有缴费时刻应当予以保存。待其从头工作并再次参与赋闲稳妥后,将其前后缴费时刻兼并核算。
2、上述赋闲人员从头工作并接连交纳赋闲稳妥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又赋闲,可按将其前后缴费时刻兼并核算,赋闲稳妥待遇。
3、契合兼并核算条件的赋闲人员在享用赋闲稳妥金时,以兼并后的当年赋闲稳妥金计发规范履行。
本告诉从发文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