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0:3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能够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各级各类民办校园;可是,不得举行施行军事、差人、政治等特别性质教育的民办校园。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法令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获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许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关于捐资举行民办校园体现杰出或许为开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杰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赏和赞誉。
第二章 民办校园的举行者
第四条 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能够独自或许联合举行民办校园。联合举行民办校园的,应当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清晰办学主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法和权力、责任等。
第五条 民办校园的举行者能够用资金、什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产业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赞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校园的告贷、承受的捐献产业,不属于民办校园举行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校园参加举行民办校园,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校园正常的教育教育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许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则的条件同意。公办校园参加举行的民办校园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具有与公办校园相别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育设施,施行独立的财政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业证书。
参加举行民办校园的公办校园依法享有举行者权益,依法实行国有财物的办理责任,避免国有财物丢失。
施行责任教育的公办校园不得转为民办校园。
第七条 举行者以国有财物参加举行民办校园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财物监督办理的规则,延聘具有评价资历的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价,依据评价成果合理确认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财物负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存案。
第八条 民办校园的举行者应当准时、足额实行出资责任。民办校园存续期间,举行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移用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