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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4:41
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多由其法定署理人(一般是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否代其抛弃承继遗产呢?越秀法院杨婷法官为你回答。
《承继法》第六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或许征得法定署理人赞同后行使。”依据上述规则,在承继遗产时,未成年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根本都需求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条规则:“法定署理人署理被署理人行使承继权、受遗赠权,不得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法定署理人一般不能署理被署理人抛弃承继权,受遗赠权。显着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应确定其署理行为无效。”依据该规则,可见,即便约束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赞同抛弃承继权,其法定署理人代为抛弃的,其署理行为也是无效的。
实践中,有些监护人代为抛弃承继权并处理了公证,关于公证抛弃产业是否有用?法官表明,抛弃承继权作为单独法律行为,能够处理公证,可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署理其抛弃承继权,因为这个行为自身是无效的,因而,对未成年人抛弃承继权这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公证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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