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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被告侵犯方法发明专利,应该由谁证明这两种方法是一样的还是不一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1:25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问题】出产商被告侵略办法创造专利,应该由专利权人来证明这两种办法是相同的?仍是应该由出产商来证明这两种办法不相同?即应该由谁举证?并由谁承当举证晦气的法令结果?
创造专利为新产品出产工艺,出产商被控侵略此创造专利,由出产商供给依据证明其出产工艺不同于创造专利,即谁出产谁举证。相反,创造专利为现有产品出产工艺,专利权人以为出产商侵略其创造专利的,由专利权人供给依据证明出产商运用了其创造专利,即谁主张谁举证。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出产办法”创造专利(2001年请求),其权利要求选用两级破碎。2007年福建某公司以江苏某公司侵略其创造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市中院申述。中院一审以为,江苏某公司没有侵略福建某公司的创造专利,遂判定: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被控侵权办法的技能特征中是否具有涉案专利中的“两级破碎”这一必要技能特征?
江苏省高院二审以为,被控侵权办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两级破碎”这一技能特征,江苏某公司没有侵略福建某公司的创造专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
涉案专利并非新产品的制作办法创造专利,作为专利权人福建某公司指控江苏某公司侵权,其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福建某公司并未供给依据证明被控侵权办法具有“两级破碎”这一技能特征。
依照专利说明书的解说,细碎用辐式破碎机,而福建某公司亦认可双辊式破碎机即辐式破碎机,因而,依据现有依据,江苏某公司运用双辊式破碎机只能以为其选用的是细碎这一级破碎。尽管福建某公司以为江苏某公司能够经过调理双辊式破碎机的双辊间隔,从而使双辊式破碎机也能进行粗碎,但其对此并未供给依据予以证明。
福建某公司对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撑。二审法院据此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阅览:
创造专利为新产品出产工艺、制作办法,出产商被控侵略此创造专利的,由出产商供给依据证明其出产工艺不同于创造专利,即谁制作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若出产商举证晦气,则由出产商来承当相应的侵权法令责任。
与之相反,假如创造专利为现有产品出产工艺、制作办法,专利权人以为出产商侵略其创造专利的,由专利权人供给依据证明出产商运用了其创造专利,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若专利权人举证晦气,则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
附:
专利法(2000批改)第五十七条规则,专利侵权胶葛触及新产品制作办法的创造专利的,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供给其产品制作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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