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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无直接故意则不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5:59

1983年新年,张某与李某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成婚挂号,尔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7月生育一子。2006年两边因联系不好达到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处理相关手续。2008年,李某与一女子相恋,两边便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李某照实陈说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后,婚姻挂号机关为两人公布了成婚证。后张某得知,便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请问: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宏涛
张宏涛同志:
自我国新《婚姻法》公布后,1994年2月1日曾经未经挂号的现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从l994年2月1日今后未经婚姻机关挂号的现实婚姻,两边应当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未处理成婚挂号的视为不合法同居,其婚姻联系不受法律保护。别的,重婚罪是指自己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在片面方面是出于成心。依据来信,张某和李某于l983年虽未挂号成婚,但二人以长时间共同生活为意图举行了尘俗婚礼,应当认定为现实婚姻。至于李某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以为自己与张某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在与另一女子处理成婚挂号时又照实陈说了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挂号机关检查后也给两人方法了成婚证,明显李某不符合重婚罪的片面要件。据此,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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