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是不是城市与乡村有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22:26
人身损伤补偿是不是城乡有别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客观地说,《解说》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损伤补偿案子规范纷歧,规模不确定的状况,为因人身遭到损伤而依法索赔供给了有力的法令依据。但是,笔者以为,《解说》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
首要,“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作为适用法令的司法解说,只能表现法令的立法主旨,不能跨越法令的规则,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说权力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的人物。其次,着重“城乡有别”本质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解说》中一再着重“城乡有别”,是有意识地将品格等级化,各等级的人别离享有不同的权力。而问题是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不能在其人身遭到损伤时因“城乡身份”而再次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第三,“城乡有别”不能表现司法救助的立法原意。司法救助是公民依法寻求本身权益维护的重要途径,其意图是期望得到公正的成果。而《解说》设置的“城乡身份”则成为取得公正补偿的妨碍,使得期望得到司法救助的被害人的恳求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使最有用也是最终的司法救助因被害人的“身份”问题而得不到品格的根本尊重,更遑论“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准则了。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伤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客观地说,《解说》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损伤补偿案子规范纷歧,规模不确定的状况,为因人身遭到损伤而依法索赔供给了有力的法令依据。但是,笔者以为,《解说》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
首要,“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作为适用法令的司法解说,只能表现法令的立法主旨,不能跨越法令的规则,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说权力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的人物。其次,着重“城乡有别”本质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解说》中一再着重“城乡有别”,是有意识地将品格等级化,各等级的人别离享有不同的权力。而问题是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不能在其人身遭到损伤时因“城乡身份”而再次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第三,“城乡有别”不能表现司法救助的立法原意。司法救助是公民依法寻求本身权益维护的重要途径,其意图是期望得到公正的成果。而《解说》设置的“城乡身份”则成为取得公正补偿的妨碍,使得期望得到司法救助的被害人的恳求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使最有用也是最终的司法救助因被害人的“身份”问题而得不到品格的根本尊重,更遑论“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准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