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4:07现行国税部分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针首要体现在以下26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安排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安装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安排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加工和修补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4]004号、粤税发[1994]152号)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含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060号、粤国税发[1994]093号)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获得执业挂号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42号)
5、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乡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
6、自1999年1月1日起,饲料出产企业的饲料产品出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江国税发[1999]144号;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江财法[2001]28号)
7、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末曾经,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出产企业出售其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出售,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践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出售其自行出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践税负超越6%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粤财法[2000]66号、江财法[2000]16号)
8、安顿“四残”人员占企业出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出产出售自产货品的增值税实施按月先征后返还方针;安顿“四残”人员占企业出产人员35%以上,但未达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出产出售货品,如全年发作亏本的,可给予部分或悉数返还已征增值税,详细份额的把握以不亏本为限。(财税字[2000]35号、粤国税发[2000]095号;国税发[94]155号、粤税联发[94]008号)
9、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出产的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应税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