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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权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2:35
刑事辩解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关于刑事辩解权的品种,依照的规则一共有三品种型。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每一种辩解权的具体内容。
刑事辩解权的品种有哪些?
1、自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解。
2、托付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与法令答应的人签定,由他人代行辩解。
3、指定辩解,指遇有法令规则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被告人指定辩解律师为其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 这种辩解权的建立和行使,其使命和意图是为了辩驳控诉,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料和定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许应当从轻、减轻、革除处分。律师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了律师的阅卷权力,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在审判阶段,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这样的规则使得律师的效果难以很好地发挥。我国在刑事审判方法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要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法,加剧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立性功能,但由于律师地点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一切的案件资料,在对资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力明显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力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解取决于对悉数资料的依据之上的。律师的查询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了律师的查询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力在刑事侦办阶段是没有的,一起律师这权力的行使取决于被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赞同,或许是请求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帮忙,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履行,依据我国如今的刑事审判方法,这加剧了律师的职责,律师为被告人供给辩解的力度,首要取决于律师对依据的掌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查询取证的权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悉数的檀卷资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控诉方构成有力的对立。从上面的规则能够看出,律师辩解权首要有三品种型。每一种辩解权都需求满意不同的额条件以及恪守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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